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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與出席國際會議列名原則及發生國家名稱訛誤事件更正處理要點

更新日期 2019-12-05 10:39:14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明研字第1080015399號函公布 單位 研究發展處
 內容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明研字第1080015399號函公布
一、
為使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教研人員)於國際或大陸地區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或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時,所載之作者所屬單位國家名稱,遵循外交部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之處理原則,及科技部補助計畫產出論文發表於國際期刊及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生國家名稱訛誤事件更正處理作業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教研人員發表學術期刊或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列名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依國際慣例一般均使用「Taiwan」、「Taichung, Taiwan」、「Taiwan, R. O. C.」或、「Republic of China」。
(二)為維護國家主權,如列「China」、「Taiwan, China」、「Chinese Taiwan」,或國家名稱被冠以「China」,或遭更改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等不符我國整體利益之方式署名,致貶抑我國國家地位者,該篇論文將不予承認,亦無法用於聘任、升等及論文獎勵等事宜。
三、
本校教研人員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或出席國際會議,若發現刊登資料國家名稱訛誤,應立即要求國際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主辦單位更正,並循以下原則處理:
(一)主動通報校內相關單位,通報流程如附件。並應主動積極去函要求期刊更正訛誤。如論文上載有研究計畫編號或補助單位者,應另通報補助單位。
(二)論文作者應隨時上網檢閱論文內容更新最新訊息,並與相關承辦人員保持密切聯繫。
四、
本校辦理獎補助案、計畫申請或教師資格審查等作業時,若發現刊登資料使用國家名稱訛誤應依第三點原則處理,若遇有未符規定情事,除依上開原則請駐外單位協處外,並通報教育部。
五、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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