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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老化醫學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更新日期 2026-02-24 15:05:46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安校字第1150002147號函公布 單位 老化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第20次老化學程籌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99學年度老化學程第12次學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0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10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108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108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109學年度第2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109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109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明校字第110000145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109學年度第四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109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110學年度第一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明校字第110001268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111學年度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111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111學年度第7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111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明校字第112000890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114學年度第3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11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安校字第1150002147號函公布
一、
老化醫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使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老化醫學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博士班研究生須先通過資格考核,並以第一作者發表SCI、SSCI 論文,累計Impact factor 4.0以上(不計篇數)(通訊、病例報告、review、會議之會報Proceedings或附冊Supplement不予採計),並且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發表單位須為本學程,惟必要時得加入其他單位。
(二)論文指導教授(若原指導教授於研究生提出學位考核申請前離開本校或退休者,研究生須依規定提出申請更換指導教授)之一需為通訊作者、共同通訊作者或與通訊作者相同貢獻者。
(三)博三以上或修畢專題討論(I~VI) 之學生 ,每學期皆須參與「專題討論」課程,報告論文研究進度,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四)本學程學生應至少至國衛院共同指導教授之實驗室參訪一次,並繳交參訪心得報告作為佐證,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三、
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表一份。
2.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3.指導教授推薦函。
4.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5.附上論文發表之相關證明文件。
6.以「中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或「Turnitin 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比對後之「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書」或「原創性報告」一份。
(三)經單位主管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彙整與核備。
四、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博士學位考試。
五、
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均須三分之一(含)以上(需含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本學程之建議名單,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小目至第5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學程事務會議訂定之;惟第5小目委員人數不 得逾二分之一。
(三)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六、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學程方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本學程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但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 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五)考試委員對博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1.研究之方法。
2.資料之來源。
3.文字與結構。
4.心得、創見或發明。
5.與學位之專業領域是否相符
6.是否有違學術倫理
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定,應特別著重其心得、創見或發明。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或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生所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
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博士學位考試相關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七、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八、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九、
學位考試舉行後,本學程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十、
學位考試通過並完成相關畢業手續者授予理學博士學位(Doctor of Philosophy,Ph.D.)。
十一、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或由他人代寫,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前項學位論文若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檢舉者,須提送「學位論文專業領域檢核審查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十二、
本辦法經學程事務會議、院務會議、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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