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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藥大學老化醫學博士學位學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6-02-24 14:44:13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安校字第1150002147號函公布 單位 老化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第12次老化學程籌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老化學位學程第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103學年第二學期第五會學程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107學年第一學期第1次學程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108學年第一學期第1次學程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108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明校字第109000111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111學年度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醫學院111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明校字第112000562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114學年度第3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11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安校字第1150002147號函公布
一、
為增進本學程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本要點。
二、
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須符合以下資格:
(一)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資格或受聘於本校之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近二學年度內未有所指導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涉及專業領域不符、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
(三)研究計畫部分(須為學術研究管理系統登錄之計畫主持人或有計畫相關經費之共同主持人):具正在執行之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
(四)研究論文部分:近3年發表於正式期刊論文之IF總值須符合下列規定。惟本校講座教授不在此限。
1、指導博士生者,其 IF 總值須達6.0以上。惟公共衛生學院、健康照護學院、中醫醫經醫史類及通識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IF總值須達4.0以上。
2、有關中醫醫經醫史類、通識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論文發表除 SCI、SSCI、AHCI 等期刊外,於 ACI 收錄之期刊,亦得採計。未符合指導研究生資格之教師,其專書著作得經專業外審後認定計分。
IF統計方式:
1、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
(1)屬於 SCI 之期刊論文,其 IF 以原始分數計,或學門領域排名≦5%者以6.0計,5%< 排名≦10%者以4.0計。
(2)屬於 SSCI、AHCI 之期刊論文,其 IF 以原始分數之1.5倍計。
(3)屬於 TSSCI、THCI core 收錄之期刊論文,其 IF 以1.0計,其它於 ACI 收錄之期刊論文,其 IF 以0.5計。
2、以第二作者發表者,其 IF 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5倍計。
3、以第三作者發表者,其 IF 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25倍計。
4、以第四作者(含)以後發表者,其 IF 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1倍計。
三、
本學程每位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由指導教授推薦,在該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
四、
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四學期結束前,經學程主任同意後,確定主指導教授及國衛院共同指導教授各一名,以利及早建立完整之指導體系,並促進本學程與合作機構之學術與研究交流。如學生於第三學期開始時仍未完成主指導教授及國衛院共同指導教授之確認,將由學程主任於該學期召開輔導會議,協助學生進行諮詢並提供相關建議。另規定該學生須於該學期期間至國衛院實驗室參訪至少一位教師且至少一次,並繳交參訪心得報告作為佐證,以利後續共同指導教授之遴選,並作為已完成參訪之證明。
五、
本學程每位研究生必須於資格考前選定至少一位本學程合聘之國衛院教師為共同指導教授。另得選定一名校內共同指導教授,與主指導教授共同協助學生,以增進研究之廣度與深度。共同指導教授亦需參與學生資格考及學位考,具審查權及簽章權,其具體參與方式由學程依個案情形決定。
學生就學期間,其修課及研究,由主指導教授做決定,研究成果共享。
六、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
1、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
2、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3、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4、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5、若有共同指導情形,其指導學生數均分。
七、
本學程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報告一次,由本學程主管監督之。
八、
主指導教授指導之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未能畢業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博士班研究生。
九、
指導教授之更換:
1、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學程申請,並由學程辦公室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2、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具本學程規定之申請書,並經原指導教授(若原指導教授已不在職者免)、新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簽章同意後,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
3、研究生未依本點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十、
倘因下列情形,師生雙方對於指導教授更換無法取得共識者,得經學程檢具證明文件,提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
(一)原指導教授不同意研究生提出更換指導教授之申請。
(二)接獲指導教授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通知後,研究生有異議。
(三)已達最低修業年限且符合所屬系所學位考試資格,仍無法獲得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學位考試。
(四)通過學位考試且研究生認為已依委員意見將論文內容修正完成,但仍無法獲得指導教授及委員簽署。
(五)研究生與指導教授無法取得聯繫達二個月。
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決議後,以書面通知師生雙方。
師生雙方若不接受前述所為決議或協調結果者,得於收受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含),依中國醫藥大學學生申訴辦法或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分別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一、
本辦法經學程事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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