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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工程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6-22 14:53:36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明校字第1100007604號函 單位 醫學工程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醫工學院第1次籌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醫工學院決策小組委員會會議修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明校字第1090006567號函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醫學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明校字第1100007604號函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設置「中國醫藥大學醫學工程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院教評會設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席兼召集人:由學院院長擔任。
二、委員:學院自專任教授選出,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其餘委員由相關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並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非必要時,院教評會成員不得與系(所)教評會成員重疊。
第三條
院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應先以書面請辭,由院長依第二條規定,另行聘請他人補足任期。
第四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五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院教評會之職掌如下:
一、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院教評會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如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有不合或不適宜而事實明確者,院教評會得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七條
院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第六條第一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
第八條
院教評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碩、博士班指導教授及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九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條
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校教評會,並依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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