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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碩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8-10 13:54:02 文號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10日明校字第明校字第1100009633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醫學工程碩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學程籌備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事務委員會議追認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09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明校字第明校字第109000855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明校字第明校字第11000096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碩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碩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學程主任。
(二)教師代表:由生物醫學工程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專任教師擔任,但該學年度休假、請假、借調或預定出國研究、進修超過半年以上之教師不得具代表資格;惟本學程專任教師人數不足時,得由學程主任提供委員名單簽請院長同意後聘任之。
(三)學生代表:本學程學生代表一名,任期一年。
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學生推舉一人代表出席。
(四)學程主任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本會議由學程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應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經本會議代表一人提案,三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得要求學程主任召開之。
第四條
本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審議本學程發展計畫。
(二)審議本校法令規章中明訂須經本會議審議的各項規章。
(三)學程主任提議事項。
(四)審議人才延攬、教學、研究、推廣(招生)、學生事務、課程、總務及其他與本學程相關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始得開議,實際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會議議案之表決,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表決。一般議案以舉手表決為原則,特殊情形必須改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由一人提議,二人以上附議。表決結果,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具表決權之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為通過。
第七條
本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得設臨時性之專案委員會,以處理某一特定事項。專案委員會於該專案處理完畢後即行解散。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得依相關法規或本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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