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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轉譯醫學暨新藥開發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9-07 16:03:18 文號 單位 轉譯醫學暨新藥開發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105學年度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109學年度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8月15日111學年度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轉譯醫學暨新藥開發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轉譯醫學暨新藥開發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主任委員:由所長擔任之,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
二、教師代表:由本所專任教師擔任。
三、校外委員:由所長聘請校外學者、業界或校友擔任。
四、本委員會得請學生代表列席。
五、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所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研議、審訂本所開設專業必、選修科目名稱(中、英文)、科目學分數與教學綱要等。
二、定期檢討修正系所課程內容、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
三、新開設課程審議項目:課程與教師專長之配合、與系所發展方向之配合、與現有課程之關連性等。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所長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課程增設、變更或刪除時,課程負責人須填報「課程委員會會議提案表」,經主管同意後,依序提各相關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課程經提本委員會核定後,需提「院課程委員會」,再提「校課程委員會」經提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及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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