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藥用化妝品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0-11-03 08:28:20 文號 單位 藥用化妝品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第104學年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見、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所)主任擔任。
二、置委員兩名,由學系(所)專任教師擔任。
三、學生代表一名,由該學年見、實習班級班代擔任。
四、必要時,得聘請家長代表、法律專家、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陳請校長聘任。
第三條
工作執掌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見、實習分發、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學生見、實習成效之評估及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見、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見、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及學生申訴之處理。
三、其他見、實習相關事宜依本學系實習辦法訂定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並經「院級見、實習委員會」通過,陳院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