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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轉譯醫學暨新藥開發研究所博士班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更新日期 2023-12-26 11:21:00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明校字第1120018081號函公布 單位 轉譯醫學暨新藥開發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105學年度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105學年度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108學年度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108學年度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109學年度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02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11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110學年度第7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明校字第111000624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08月15日111學年度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6月12日111學年度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7月26日111學年度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112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明校字第1120018081號函公布
第一條
轉譯醫學暨新藥開發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轉譯醫學暨新藥開發研究所博士班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本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請參見每學年畢業學分認定表);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修畢學分數之相關規定,請參考本所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二、博士班修業滿二年,須先通過資格考核。
三、研究生以第一作者發表SCI或SSCI論文,累計Impact factor 4.0以上(不計篇數) (通訊、病例報告、review、會議之會報Proceedings或附冊Supplement不予採計);研究生為唯一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但順位必須為第一順位,且僅可一人用作學位論文積分認列,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學位論文認列之權利,需填寫合著人證明)發表論文時,發表單位須為轉譯醫學暨新藥開發研究所(Institute of Translational Medicine and New Drug Development),惟必要時得加入其他單位。
四、論文指導教授(若原指導教授於研究生提出學位考核申請前離開本校或退休者,研究生須依規定提出申請更換指導教授)之一需為通訊作者、共同通訊作者或與通訊作者相同貢獻者。
五、畢業前須達本校學生英文能力鑑定標準,其標準依本校學生英文鑑定實施辦法辦理。
第三條
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表一份。
2.論文初稿一份。
3.指導教授推薦函。
4.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5.論文發表之相關證明文件。
6.以「中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或「Turnitin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比對後之「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書」或「原創性報告」一份。
三、經本所主管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備。
第四條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博士學位考試。
第五條
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建議名單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小目至第5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所所務會議訂定之;惟第5小目委員人數不得逾二分之一。
三、校內委員由本校符合指導博士生資格之教師擔任。
四、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三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第六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本所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本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五、考試委員對博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1.研究之方法。
2.資料之來源。
3.文字與結構。
4.心得、創見或發明。
5.與學位之專業領域是否相符。
6.是否有違學術倫理。
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定,應特別著重其心得、創見或發明。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或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生所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
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七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第八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九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各研究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第十條
學位考試通過並完成相關畢業手續者,本校授予理學博士學位(Doctor of Philosophy, Ph.D.)。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抽換及授權變更須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經學位考試委員會會議核准。
二、申請時,應填具中國醫藥大學學位論文抽換、授權變更申請書,並檢附申請書上所列各項文件。
三、經指導教授同意,並依所屬系所規定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准。
第十二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前項學位論文若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檢舉者,須提送「學位論文專業領域檢核審查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巳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巳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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