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及核配:
一、申請資格及原則:學生申請住校依下列優先順序行之。
(一)大學部學生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外國政府所發身心障礙證明,並經軍輔組或資源教室審核通過者。
(二)公費生、外籍學生、僑生、陸生、原住民生、外離島生之一年級新生。
(三)大考中心分發設籍台中市(不含和平區)、彰化縣以外之一年級新生。
(四)學年度考核評選績優之宿舍幹部。
(五)大考中心分發設籍台中市、彰化縣以內之一年級新生。
(六)經學務處審核未符合申請資格(一)之經濟不利學生。
(七)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公費生、外籍學生、僑生、陸生、原住民生、外離島生,及設籍台中市(不含和平區)、彰化縣以外之學生。此二類學生分別以2:1之比例分配床位。
(八)凡因見習、實習之大學部學生,不列入住宿生登記資格。
(九)曾違反住宿規則經行政處分者,取消住宿申請資格。
二、住宿核配:
(一)合於申請資格第(一)、(二)、(三)、(四)、(五)、(六)項目者,得優先保留名額或抽籤。
(二)合於申請資格第(七)項目者,按床位餘額,公開抽籤依序遞補位,以符公平原則。
(三)身障床位分配以肢障者及一年級新生優先,不足分配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宿舍進住前需繳納保證金,並保證遵守宿舍相關規定,參加宿舍事務及活動。
(五)住宿以一學年度為限,期間不得任意退宿,若因個人因素無法留宿,當事人自願放棄退款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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