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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推選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4-26 13:50:50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明校字第1100005110號函公布 單位 牙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10年03月18日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明校字第11000051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選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依據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第15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之名額,依本校分配名額辦理。
第三條
本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之產生如下:
一、當然代表:院長。
二、推選代表:由本院專任教師,扣除當然代表名額後,依當年度各系所教師人數之比例平均分配之,並經系務會議推選代表。
三、候補代表:應推選一名。
第四條
系所推選代表因故出缺時,遺缺由原單位候補代表依序遞補。
第五條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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