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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國內交換學生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2-01-25 10:33:45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明教字第1110001004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明教字第1110001004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促進國內校際合作,加強與合作學校之學術交流,並鼓勵學生前往修讀課程,擴展學習領域,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國內交換學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前條所稱合作學校係指與本校簽訂合作協議之國內大學。
三、
交換學生名額及申請期限等相關訊息,由教務處於前一學期公告之。
四、
交換期間:一學期或一學年。
五、
申請條件:
(一)學士班在學學生,修業一學年以上,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
(二)於交換學期結束後,須回原所屬學系繼續修讀至少一學期。
六、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檢具申請表、歷年成績單及相關文件,經所屬學系主任核可後,繳交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
(二)由教務處彙辦,送交換學校教務處進行審核,俟審核通過後,始為交換學生。
七、
學雜費用:
(一)交換學生於交換期間,除依本校收費標準繳納雜費外,另依本校與合作學校之合作協議,繳納交換學校之相關費用。
(二)他校交換學生之繳費規定,依本校與合作學校之合作協議或相關法規辦理。
八、
選課:
(一)交換學生至交換學校修習課程,其選課依交換學校之選課相關規定辦理。
(二)他校交換學生之選課,由相關學系協助輔導選課事宜。
(三)修習學分數上限為兩校學則規定修習上限之較低者,修習學分下限則為兩校學則規定之較高者。
九、
交換學生因故無法如期前往交換學校學習,應於交換學校開學前向本校教務處申請撤銷資格,並由本校教務處通知所屬學系及交換學校教務處。
交換學生不得申請延後或替補,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撤銷者,不得再提申請。
十、
學生於交換學習期間,除應遵守交換學校校規外,其行為規範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十一、
學生交換期滿,持交換學校開立之正式成績單或成績證明,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要點辦理抵免。其修習科目及學分數之採認或抵免由所屬學系認定之。
十二、
學生交換學習期間併計於修業年限內,申請休學須依本校學則辦理。
十三、
學生交換學習期間之權利義務,於雙方合作協議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及與各校簽訂之合作協議辦理。
十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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