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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8-11 15:36:34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明校字第1110010194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111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明校字第111001019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五至七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擔任,及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選任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推選產生。
選任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非必要時,系教評會成員不得與院教評會成員重疊。前項委員,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三條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續執行職務時,由系主任依前條規定遴聘符合資格者遞補,聘至原任期屆滿止。
第四條
系教評會依實際需要,由系主任召開會議,如有二分之一委員提出,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系教評會之執掌如下:
一、教師有關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成績考核、評估、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系教評會需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第五條第一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系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七條
系教評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案件,或審查新聘、升等案件時之送審人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新聘、升等教師之指導教授等情況時,均應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八條
系教評會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案件性質,應送院教評會審議者,依法令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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