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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研究所所務會議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9-06 16:26:06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明校字第1110011322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08月22日111學年度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明校字第111001132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所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所務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所長。
二、教師代表:由本所專任教師擔任。
三、職員代表:由本所職員擔任之。
四、學生代表:本所學生代表一名,任期一年。
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學生推舉一人代表出席。
五、所長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所務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若有其他所務相關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職務代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四條
所務會議討論事項:
一、審議本所務發展計畫。
二、審議本校法令規章中明訂須經所務會議審議的各項規章(設置辦法)。
三、所長提議事項。
四、研討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有關本所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所務會議應有全體專任教師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始得開議,實際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含)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所務會議議案之表決,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表決。一般議案以舉手表決為原則,特殊情形必須改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由一人提議,二人以上附議。表決結果,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具表決權之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為通過。
第七條
所務會議經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得設臨時性之專案委員會,以處理某一特定事項。專案委員會於該專案處理完畢後即行解散。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法令或本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及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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