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5-05-06 10:12:21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明校字第1140006027號函公布 |
單位 |
牙醫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114年01月23日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1月23日113學年度牙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明校字第1140006027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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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實施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為辦理牙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業務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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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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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實習,係指本系學生派至教學醫院或相關實習機構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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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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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推動實習業務,應配合相關事項如下:
一、實習前準備:
(一)初次合作或連續五年以上未合作之實習機構,應進行實習機構評估,並填寫「實習機構評估表」。
(二)訂定媒合分發實習之機制或條件。
(三)與實習機構共同檢視、修訂實習合約,並依「實習合約檢核表」檢核實習合約。
(四)學生實習前,應辦妥相關保險事宜。
(五)學生實習前,應舉辦實習說明會,說明實習機構之職場環境及實習相關注意事項,並進行勞動安全、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等相關宣導教育。
(六)學生實習前,應與實習機構共同為學生擬訂個別實習計畫,並經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實習中輔導:
本系應指定校內實習輔導老師,落實實地輔導訪視,實習期間至少1次,確認各項學生權益事項,並填寫「實習訪視紀錄表」。
三、實習後效益評估:
(一)學生實習期滿後,實習成績依教務處規定之成績登錄截止日前至教師資訊系統登錄。實習成績評定標準由本系自訂。
(二)進行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滿意度調查,並統計、分析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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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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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附設醫院為學生實習醫院,但得視實際需要,由本系指定其它合於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教學醫院或相關實習機構為學生實習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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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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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之實習需經本系分發至實習醫院,不得自行接洽實習機構。未經本系核准而逕行實習者,除實習成績不予承認外,並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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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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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之科目學分,悉照本系畢業學分認定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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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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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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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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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實習期間,應恪遵本校及各實習機構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定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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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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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之機制:
學生因故無法於原實習機構繼續實習,擬申請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者,應填具「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申請表」,並經本系同意後始得辦理。經中止實習者,後續由本系安排重新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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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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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爭議之處理:
學生對於實習機構之實習內容、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致實習權益受損時,應填具「實習生爭議事件申訴書」向本系實習輔導老師反映,由本系實習輔導老師查證事實後,與實習機構共同商議改善方案。如無法達成協議或未獲改善,則提報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仍無法處理,則提請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學生或實習機構不同意會議決議,則依實習合約進行解約,並依第九條規定提出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
若為學生因實習所受處分或懲處,認為有損其權益者,則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則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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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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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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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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