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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5-07-21 14:28:12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明校字第1140010315號函公布 單位 護理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教學品質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2月20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明校字第114001031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實施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係指本系大學部、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分發至實習機構實習。本系實習分發方式分為三種制別:申請制、選填制及分派制。
第三條
實習前準備:
(一)初次合作或連續五年以上未合作之實習機構,應進行實習機構評估,並填寫「實習機構表」。
(二)訂定媒合分發實習之機制或條件。
(三)與實習機構共同檢視、修訂實習合約,並依「實習合約檢核表」檢核實習合約。
(四)學生實習前,應辦妥相關保險事宜。
(五)學生實習前,應舉辦實習說明會,說明實習機構之職場環境及實習相關注意事項,並進行勞動安全、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等相關宣導教育。
(六)學生實習前,應與實習機構共同為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並經過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四條
實習中輔導:
應指定本系內實習輔導老師,落實實地輔導訪視,實習期間至少1次,確認各項學生權益事項。
第五條
實習後效益評估:
(一)學生實習期滿後,實習成績依教務處規定之成績登錄截止日前至教師資訊系統登錄。實習成績評定標準由本系各實習課程訂定。
(二)進行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滿意度調查,並統計、分析調查結果。
(三)依本系各實習課程性質及需求,可辦理成果發表會、實習心得分享會等等。
第六條
本校附設醫院為學生實習醫院,但得視實際需要,由本系指定其它合於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教學醫院或相關實習機構為學生實習場所。
第七條
學生之實習需經本系分發至實習醫院、機構,不得自行接洽實習機構。未經本系核准而逕行實習者,除實習成績不予承認外,並依規定議處。
第八條
實習之科目學分,依本學系畢業學分認定表辦理。
第九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或由本系頒發實習優良獎狀予以獎勵。
第十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應恪遵本校及各實習機構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定嚴處。
第十一條
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之機制:
學生因故無法於原實習機構繼續實習,擬申請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者,應填具「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申請表」,並經本系同意後始得辦理。經中止實習者,後續由本系安排重新分發。惟經本系評估學生情況不適宜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可依本系學生實習規則辦理。如遇全國性重大特殊情況,則配合政府相關單位發布之配套措施,安排學生實習課程。
第十二條
實習爭議之處理:
學生對於實習機構之實習內容、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致實習權益受損時,應填具「實習生爭議事件申訴書」向學校實習輔導老師反映,由學校實習輔導老師查證事實後與實習機構共同商議改善方案。如無法達成協議或未獲改善,可提報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仍無法處理,則提請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學生或實習機構不同意會議決議處理方式,則依第十一條提出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若為因實習所受處分或懲處,認為有損其權益者,則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則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實習學生重大獎懲案,得經本學系系務會議全體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後,報請學務處、校長核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或由本系自訂辦法補足。
第十五條
本辦法訂定經系務會議及「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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