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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製藥碩士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5-08-06 15:47:18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明校字第1140011136號函公布 單位 製藥碩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113學年度第1次藥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明校字第114001113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使學生結合課程專業理論與產業實務經驗,增進實用能力,特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實習。茲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設本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同本學程事務會議之組成:
(一) 當然代表:學院院長與學程主任。
(二) 教師代表:由本學程專任教師二至五名擔任,但該學年度休假、請假、借調或預定出國研究、進修超過半年以上之教師不得具代表資格;惟本學程專任教師人數不足時,得由主任提供委員名單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三) 業界代表:依本學程配合產業推派其專家或企業代表一至二名擔任之。
(四) 執行秘書:由本會學程主任推選之,並依本委員會決議,綜理業務。
(五) 學生代表:本學程學生代表一名,任期一年;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學生推舉一人代表出席。
(六) 主任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二、工作執掌:
(一) 整體規劃及推動實習課程。
(二) 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 擬定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 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 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 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三條
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
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辦法經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議及「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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