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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藥學科學實習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26-05-25 09:48:29 文號 依C1150518012簽核紀錄 單位 藥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14年09月25日114學年度第2次藥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05月15日114學年度第4次藥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藥學科學實習相關事務,並提高實習水準,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依《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本細則,作為執行學生藥學科學實習之依據。
第二條
學生進行藥學科學實習[註一]需為三年級以上曾修習國考一階考試科目【藥理學(含實驗)、藥物化學(含實驗)、藥物分析(含實驗)、生藥學(包括中藥學) (含實驗)、藥劑學(含實驗)、生物藥劑學】。
第三條
依公平原則,規劃參加藥學科學實習同學,必須在每學年本委員會公告實習意願調查表時登記。
第四條
各實習機構及名額與相關辦法公告後,學生須於期限內進行送件。
第五條
實習學生經分發後,非經本委員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第六條
實習學生於至實習單位實習前,必須參加實習前說明會及完成性別平等課程。
第七條
學生之實習經本委員會同意分發確定後至實習完成前,如因個人因素放棄實習需填寫「實習分發後放棄申請書」並送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申請案提經本學系見實習委員會核備後,該年度不再分發且不具醫院實習第一志願分發資格。
第八條
實習作業應於課程公告時限內完成,未完成者該成績不予登錄。
第九條
學生藥學科學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委員會依「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統籌處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一]
係指:
1.符合PIC/S GMP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
2.從事藥品相關業務之藥品公司。
3.辦理藥事相關業務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
4.科學研究機構(中央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
5.國立大專校院研究室。
6.中國醫藥大學或亞洲大學所屬研究室。
7.非屬前述之其他機關(構),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