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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辦法

更新日期 2025-12-23 08:39:41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安學字第1140018076號函公布 單位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內容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臺教技(四)字第1142302893號函規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安學字第114001807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本校為配合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試辦計畫,鼓勵清寒學生力爭上游、追求學業優異表現,並提供穩定之就學協助,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就學協助機制」及「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試辦計畫」訂定。
第三條
本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請學務長擔任召集人,由學務長、教務長、財務室主任、服務學習中心主任、軍訓暨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組組長、各學院推薦2名班導師代表及學生會推薦2名學生代表為委員,組成「中國醫藥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學生獎學金之申請核發事宜。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僅限本校學士班在學生(不含學士後中醫及延修生),並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資格者:
一、申請身分資格(A、B類):
(一)A類:符合下列學雜費減免者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身心障礙學生。
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5.原住民族學生。
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二)B類:符合下列弱勢助學者
1.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資格者
2.家庭突遭變故經審核通過者(須檢附老師推薦表)。
3.其他經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者。(須檢附老師推薦表)。
二、成績優異資格:
(一)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30%以內。
(二)操行成績須達80分以上。
(三)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資格之學生,由學務處軍訓暨生活輔導組於公告期間內主動比對並蒐集必要資料;需學生補件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彙整後送交本審查委員會審議,並依規範核定發放助學金。
第六條
本校獎學金名額依教育部所核配之 A 類與 B 類人數辦理,並得於總補助經費額度內彈性調整名額分配;獎學金採逐月發放原則,不得一次全額撥付。
(一)A類:每月8,000元,共9個月(合計72,000元)。
(二)B類:每月10,000元,共9個月(合計90,000元)。
第七條
補助期間,如學生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學校得視情節終止發放。
第八條
獲本獎學金補助之學生不得於同一補助學期再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
第九條
補助名額依當年度計畫經費規劃,由本校組成之本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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