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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藥大學計畫項下學輔人力敘薪及考核要點

更新日期 2025-12-31 10:01:01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安學字第1140018420號函公布 單位 學務處
 內容
114年12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安學字第1140018420號函公布
一、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教育部「遞補學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計畫」項下人力(以下簡稱學輔人力)之敘薪及成績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
新聘學輔人力之薪資,按附表「學輔人力薪級表」之規定,自第一級薪級起薪。擬任校安人員者,應具教育部頒發之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研習培訓證明書,始得擔任。
三、
學輔人力之成績考核,一年辦理二次。期中考核期間為每年1月至7月,年終考核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
凡考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辦理考核:
一、到職服務未滿 6 個月。
二、留職停薪期間超過 6 個月。
三、考核期間最後一個月未在職者。
四、
學輔人力之成績考核,由本校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執行審核,包括:
一、審核被考核人數。
二、審核被考核人平時成績紀錄及各考評結果,並可酌量增減分。
(一)審核被考核人工作成績。
(二)審核被考核人操行生活紀錄。
(三)審核被考核人之獎懲。
(四)審核被考核人所得考核分數與其實際表現是否相符。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五、
成績考核之評分內容如下:
一、工作態度(40%):認真負責、敬業精神、服務態度、主動積極性、團隊合作精神、出勤狀況。
二、工作品質與效率(40%):工作正確性、嚴謹度,檢討改進提昇品質、工作負荷及完成度、勝任繁重工作;工作執行力、精確掌控時間及效率。
三、發展潛能(20%):具溝通協調、思考應變能力,達成學校(單位)目標。
六、
成績考核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評:由所屬組別主管考核,佔評分百分之四十。
二、複評:由學務長考核,佔評分百分之六十。
三、學務處初審:平均分數以80分為基準,依個人分數排序,送校長室核分。
四、校長室核分:依工作表現,加減1至5分,經校長室核分後,送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審核。
學輔人力於年度內轉調學務處內其他組別,依前項第一款辦理初評時,原主管評分佔百分之三十,現職主管評分佔百分之七十。轉任現職工作未達半年者,原主管評分佔百分之七十,現職主管評分佔百分之三十。
七、
學輔人力之獎懲,比照「中國醫藥大學職員工獎懲辦法」辦理;年終考核,依下列紀錄加減分,考核之加減分僅列計於年終考核:
一、嘉獎一次加0.5 分、記功一次加1.5 分、記大功一次加4.5 分。
二、申誡一次扣0.5 分、記過一次扣1.5 分、記大過一次扣4.5 分。
三、遲到早退、忘刷者,依本校職員工辦公出勤管理要點辦理。
四、被投訴經查証屬實者,依情節輕重扣分。
八、
學輔人力之期中及年終成績考核,以100分為滿分,分A、B、C、D、E五等級如下,並作為年度續聘之依據:
一、A級:85分以上。以不超過全體受考核人員10%為原則。
二、B級:80分以上、未滿85分。以不超過全體受考核人員20%為原則。
三、C級:75分以上、未滿80分。
四、D級:60分以上、未滿75分。
五、E級:未滿60分,並應敘明事實。
同一年度內之功過可以相抵。受記過以上處分當年未抵銷者,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均不得考列B級以上。
受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考列E級: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損害學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五、連續二年考列D級達三次,經職員工評審委員會決議考列E級者。
九、
年終考核後之獎懲:
一、A級: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7個月。依附表「學輔人力薪級表」晉支第二級薪。
二、B級: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5個月。依附表「學輔人力薪級表」晉支第二級薪。
三、C級: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5個月。
四、D級: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2個月。
五、E級:不給予年終工作獎金,並終止契約。
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不列入考核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給予一個月。
前二項之年終工作獎金均依當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發。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晉薪,應以全年度(1月至12月)在職者為限,並自次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學輔人力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修習本校職員工教育訓練必修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未修習者不發放年終工作獎金。
期中考核或年終考核考列E級者,應予終止契約。
十、
辦理學輔人力考核業務之相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十一、
學輔人力之考核結果,應通知受考人。依考核結果屬終止契約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十二、
學輔人力於僱用期間屆滿前,因故須提前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如無故違約,應賠償違約金兩個月薪資。離職時應辦理工作及財產移交事項,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或移交不清時,除追請負責外,其有涉及財產、經費事項時,得視情節輕重移送法辦。
十三、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遞補學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計畫」支應,不足數由學校經費支應。
十四、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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