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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護理學系碩士班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26-03-26 09:16:14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安究字第1150002154號函公布 單位 護理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系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安究字第115000215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護理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得指導護理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並經健康照護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系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校專任教師為限。
第五條
本系之主指導教授資格:
(一)研究計畫部分:
1、指導碩士生:近2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研究計畫(須為學術研究管理系統登錄之計畫主持人)。
2、指導博士生:具正在執行之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
(二)研究論文部分:近3年發表於正式期刊論文之IF總值須惟本校講座教授不在此限。
1、指導碩士生者,其IF總值須達1.0以上,或以2篇有審稿制度之期刊或專書論文代之。
2、指導博士生者,其IF總值須達4.0以上。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
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
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主指導教授指導之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未能畢業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博士班研究生;主指導教授所指導之碩士班研究生畢業後五年內論文未發表達三位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碩士班研究生。
第八條
指導教授之更換:
(一)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系申請,經核准後由本系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具本系規定之申請書,並經原指導教授(若原指導教授已不在職者免)、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送教務處備查。
(三)研究生未依本細則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中國醫藥大學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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