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6-04-08 13:17:32 |
文號 |
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安研字第1150004566號函公布 |
單位 |
研究發展處行政組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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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安研字第115000456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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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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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師與研究人員積極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爭取研究經費補助,增強學術研究之發展與執行,以提升本校研究量能與學術地位,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執行績效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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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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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本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附設醫院之醫師及醫事人員除外),且以本校名義擔任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者。前項所稱計畫主持人,不含共同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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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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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費及項目:
(一)凡計畫主持人以本校名義申請並經國科會核准通過之專題研究計畫,且完成計畫簽約程序者,本校得依該計畫核定之總經費,核發績效獎勵金。
(二)前項績效獎勵金以計畫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並以彈性薪資方式發給;每一計畫之獎勵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且每人每年獎勵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多年期計畫之績效獎勵,應依各年度實際核定經費,按年分別計算與核發。
(四)績效獎勵金額計算基準為「計畫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十*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執行績效獎勵預算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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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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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主持人應於國科會核定補助並完成計畫簽約後,於研發處公告之期限內,檢具國科會經費核定清單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當年度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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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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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績效獎勵申請案件,由研究發展處負責資格審查與經費試算,陳請校長或其授權之主管核定後,始得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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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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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遵守學術倫理相關規定。計畫執行期間,若經查證有違反學術倫理、研究誠信或相關法令之情事,本校得停止尚未核發之獎勵,並追繳已發放之獎勵金;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校內相關規定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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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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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滿二年內,將研究成果發表於SCI、SSCI、EI、AHCI、TSCI、TSSCI、本校雜誌、國科會所列優良期刊雜誌,未如期發表研究成果者,將凍結不得申請本獎勵,於成果發表後始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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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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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獎勵經費,由學校統籌編列預算支應。如當年度申請案件核發之獎勵總額超過年度編列預算時,得視實際情形,調整預算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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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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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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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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