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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大學光中醫AI產業化發展基金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6-05-08 14:45:23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安校字第1150006346號函公布 單位 中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中醫學系114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安校字第1150006346號函公布
第一條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歐淑芳女士(本校中醫學系第15屆校友),為促進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技術與中醫藥專業之整合,推動具產業應用價值及可實際落地之中醫AI研究與產品開發,特捐贈新臺幣壹仟萬元整,分十年,每年度撥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整,設置「中國醫藥大學大學光中醫AI產業化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捐款方得定期檢討本基金之執行成效,並得依成效結果決定調整或停止後續年度之捐款金額,其相關作業另訂之。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中國醫藥大學特種基金項下之校務基金,以本校為管理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歐淑芳女士之捐贈。
二、指定捐入本基金之捐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相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本校師生從事中醫與人工智慧結合之研究、系統或產品開發計畫。
二、補助具產業應用潛力之中醫AI技術、系統或產品之研發、測試及驗證。
三、補助中醫AI相關成果之產品化、技術移轉、創業或產業合作之推動。
四、補助其他符合本基金設置目的之相關支出。
前項補助之評選,不以學術論文或期刊發表為主要評量依據,並以可供產業界實際使用或具落地應用潛力者為優先。
第六條
一、本基金以十年為期,每年度補助總額以新臺幣壹佰萬元整為原則。
二、每年度補助金額得依審查結果,由單一申請人或團隊全額獲得,或由多位申請人或團隊分配使用。
三、補助名額及金額分配不受固定比例限制。
第七條
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基金補助:
一、本校在學學生(含大學部及研究所)。
二、本校專任教職員。
三、以前述人員為核心所組成之跨領域或跨單位團隊。
申請計畫內容應以中醫藥專業結合人工智慧技術為核心。
第八條
一、本基金設「大學光中醫AI產業化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組成如下:
(一)本校代表至少一人。
(二)產業界代表若干人。
(三)必要時得邀請中醫或人工智慧相關領域專家擔任委員或顧問。
三、本會負責本基金運用原則之訂定、補助計畫之審查及相關事項之決議。
第九條
本基金補助之審查,得採書面審查、簡報評選或其他適當方式辦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進行成果展示、產品說明或實作驗證。
第十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為期保值生息,得存於公私立銀行定期存款,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他適當之投資運用。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會計事務及相關行政作業,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基金於十年期滿或提前終止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悉數解繳中國醫藥大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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