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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碩士班臨床藥學實習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26-05-29 18:35:52 文號 依C1150518015簽核紀錄 單位 藥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114學年度第4次藥學系實習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乙組(臨床藥學組)學生臨床藥學實習相關事務,並提高實習水準,特依據『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生實習,係指本學系碩士班乙組於碩士班一年級下學期及二年級上學期)修習『臨床藥學實習(一)(二)』課程,經課程主授課老師協調及安排前往相關醫療機構或單位進行之臨床實習。
第三條
經核定之實習單位,學生不得自行任意變更。實習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困難,由本課程主授課老師協助與實習單位協調解決;必要時,應提請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議報告與處理。
第四條
實習學生於至實習單位實習前,必須參加實習前說明會及完成性別平等課程。
第五條
實習作業應於課程公告時限內完成,未完成者該成績不予登錄。
第六條
學生臨床藥學實習之執行事宜,由本課程主授課老師依據『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綜理,並呈報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第七條
本細則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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