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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用化妝品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26-06-04 13:44:53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安校字第1150007905號函公布 單位 藥用化妝品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01月25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1月1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01月14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05月12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安校字第11500079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藥用化妝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本校專任或專案助理教授(含)或專任助研究員(含)以上之資格或受聘於本校之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近二學年度內未有所指導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涉及專業領域不符、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
(三)研究計畫部分:(須為學術研究管理系統登錄之計畫主持人或有計畫相關經費之共同主持人)
指導碩士生:近2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研究計畫。
(四)研究論文部分:近3年發表於正式期刊論文之IF 總值須符合下列規定。惟本校講座教授不在此限。
1、指導碩士生者,其IF總值需達2.0以上。惟護理、人文與科技學院及通識人文藝術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IF 總值須達1.0以上,或以2篇有審稿制度之期刊或專書論文代之。
2、有關中醫醫經醫史類、通識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論文發表除SCI、SSCI、AHCI等期刊外,於ACI收錄之期刊,亦得採計。未符合指導研究生資格之教師,其專書著作得經專業外審後認定計分。
IF統計方式:
1、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
(1)屬於SCI之期刊論文,其IF以原始分數計,或學門領域排名≦5%者以6.0計,5%<排名≦10%者以4.0計。
(2)屬於SSCI、AHCI之期刊論文,其IF以原始分數之1.5倍計。
(3)屬於TSSCI、THCI core收錄之期刊論文,其IF以1.0計,其它於ACI收錄之期刊論文,其IF以0.5計。
2、以第二作者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5倍計。
3、以第三作者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25倍計。
4、以第四作者(含)以後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1倍計。
第三條
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資格: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系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第五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
1.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
2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3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4.曾獲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若有共同指導情形,其指導學生數均分。
第六條
本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報告一次,由系主任監督之。
第七條
主指導教授所指導之碩士班研究生畢業後五年內論文未發表達三位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碩士班研究生。
第八條
指導教授之更換:
(一)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系申請並由本系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具本系規定之申請書,並經原指導教授(若原指導教授已不在職者免)、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章同意後,送教務處備查;研究生更換主指導教授後至少需修讀滿2個學期始得提出畢業申請;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後,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指導下所獲得之全部或部分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始得發表或作為申請學位考試資格及學位論文。
(三)研究生未依本細則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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