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6-06-09 18:36:20 |
文號 |
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安校字第1150008166號函公布 |
單位 |
健康科技產業博士學位學程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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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安校字第115000816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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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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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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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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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位學程主任擔任。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位學程專任教師、學生代表至少一名擔任。 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家長代表、法律專家或產業界人士 擔任,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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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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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執掌: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定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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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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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 際需要隨時召集。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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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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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學程事務會議通過,並經「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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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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