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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實習藥廠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6-09-24 14:08:51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9月24日安產字第1150013819號函公布 單位 產學合作處
 內容
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5月24日第二十一屆第7次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9月24日安產字第11500138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臨床藥學教育成效並培育製藥專業人才,整合再生醫療製劑之新藥開發、製程技術與臨床驗證,提供學生製藥實習場所,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0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設置「中國醫藥大學附設實習藥廠」(以下簡稱本廠),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廠之任務如下:
一、強化再生製劑、新藥開發等藥學產業人才培育機制,促進學研與產業鏈無縫接軌,加速創新成果落地。
二、發展新藥開發策略,同步優化相關醫療技術製程開發,確保產品具備穩定性、重現性及商業化可行性。
三、建立符合GTP、GMP藥物生產場域。
四、建立符合國際標準之臨床試驗平台,提升臨床研究品質及驗證效能。
五、引入企業資源及市場導向策略,拓展國際合作,強化與全球學術、醫療及產業夥伴之交流。
第三條
本廠由本校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管理委員會由校長指派五至七位委員組成,任期一年並得連任。
管理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設置執行秘書一人。
第四條
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廠之監督管理,包括業務督導、財務監督、成效評估、實習教學評估、策略調整建議及重大事項審議。
第五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本廠業務,其由校長聘請專業人員擔任或教師兼任,任期以三年一任為原則。
本廠得依任務分組,並得置研發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第六條
本廠定期召開廠務會議,由廠長召集主持討論下列事項:
一、年度工作計畫。
二、年度收支事項之規劃及盈餘回饋比率回饋學校。
三、業務推廣、取證、行政與服務等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廠之經費來源,以自給自足為原則,每年提撥20%盈餘回饋學校。
第八條
本廠作業規程、人事編制及薪資制度、財務作業辦法、學生實習訓練與內部控制制度等作業規則,另擬定相關辦法以供遵循。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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