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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1-21 09:10:14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文校字第1070016376號函公布 單位 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86年12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92學年度醫學系系務會議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94學年度醫學系系務會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107學年度醫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文校字第107001637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系教評會設委員十一人,委員需為本系專任教授或副教授。
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
(一)系主任兼主任委員並主持會議。
(二)基礎學科由系主任在各學科主任中遴聘二人為委員。
(三)臨床學科由 科、外科學科主任為委員。
二、遴選委員:
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遴選專任教授或副教授六人(基礎與臨床學科各三人)。
三、教授不得少於全部委員之二分之一。
四、前項委員,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第三條
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
如為當然委員則由系主任遴聘資格符合者遞補;遴選委員則依選舉票數高低依次遞
補。
第四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五條
系教評會依實際需要,由系主任召開會議,如有二分之一委員提出,得召開臨時會
議。
第六條
系教評會之職掌如下:
一、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
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 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七條
上述第六條各案得先由相關學科預審,再送系教評會審議。
本系教師評審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其聘任及升等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系教評會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第六條第一款之審議,以達出席委員投票之有效票三分之二贊成為通過,其他各種審議案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贊成為通過。
第九條
系評會審議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指導教授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明。
第十條
經系教評會通過之案件,應送院教評會,並依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或本校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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