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5-11-06 13:27:20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安校字第1140015991號函公布 |
單位 |
醫學系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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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6年12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92學年度醫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94學年度醫學系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107學年度醫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文校字第107001637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113學年度醫學系第7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113學年度醫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114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醫學院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安校字第114001599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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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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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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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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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設委員十一人,委員需為本系專任教授或副教授。
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
(一)系主任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基礎學科由系主任在各學科主任中遴聘二人為委員。
(三)臨床學科由內科、外科學科主任為委員。
二、遴選委員:
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遴選專任教授或副教授六人(基礎與臨床學科各三人)。
三、教授不得少於全部委員之二分之一。
四、前項委員,由系主任報請院長同意後,呈請校長核定聘任。
五、非必要時,系教評會成員不得與院教評會成員重疊;當然委員有此情形時,名額得併入遴選委員計列,召集人則由校長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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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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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如為當然委員則由系主任遴聘資格符合者遞補;遴選委員則依選舉票數高低依次遞補,聘至原任期屆滿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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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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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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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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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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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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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出席始得開議。
二、有關教師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
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評估、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二、教師參加國 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
議之事項。
系教評會審議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事項(不含休假進修、延長服務),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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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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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六條各案得先由相關學科預審,再送系教評會審議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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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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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委員有下列情形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一、審議與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者之案件時。
二、審查教師新聘、升等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三、審查新聘、升等案件,為當事人之碩、博士班指導教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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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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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開會,應製作詳細會議紀錄。經審議通過之案件,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案件
性質,應送院教評會審議者,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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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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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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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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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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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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