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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醫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2025-04-18 10:14:14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明校字第1140005149號函公布 單位 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系教師評審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院教師評審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文校字第 1070007216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系教師評審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院教師評審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系教師評審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院教師評審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明校字第112000383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系教師評審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系教師評審會修正通過
中國民國113年12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院教師評審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明校字第1140005149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之聘任(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等有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
各學科擬新聘教師,應由學科主任上簽提出需求員額,簽請辦理公開徵聘,由人資室辦理公告徵才,並循聘任流程,由本系遴選符合徵才條件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之人選,經試教或面談後,送教師延攬小組評估通過後,由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辦理初審、決審。
升等教師須向所屬學科申請受理預審後,循規定程序備齊升等資料,逕送系教評會、院教評會、校教評會辦理初審、複審、決審。
第二章
醫學系聘任預審原則及作業時程
第四條
各學科新聘及升等之教師,應在規定期限內備妥有關資料,由所屬學科辦理預審。預審通過者,分別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預審作業如下:
一、新聘教師:
(一)由各學科辦理公開演講,由主聘學科主任邀請與送審論文相關領域之主聘學科及跨學科教師共五名擔任評審委員辦理預審。
(二)評審委員職級不得低於擬聘教師之職級,為義務職。
(三)當然評審委員兼召集人由主聘學科主任擔任,必要時得由醫學系系主任擔任。主聘學科委員人數(含當然評審委員)不得超過總評審委員人數五分之三。
二、升等教師須由醫學系辦理公開演講(學院委由系上辦理),由主聘學科主任邀請該學年度系教評委員至少一名及聘任升等論文相關領域之主聘學科及跨學科教師擔任評審委員共至少五名(含)以上擔任。
三、新聘教師(不含專勤於附設機構之醫事人員),須於二年內補足16小時(含)以上之重點課程 (PBL、OSCE、case study、pre-clerkship clinical skills、臨床推理教學課程或醫療體系醫事行政實務案例討論)及繳交2份任一重點課程之教案;臨床學科教師向本系提出時,須已完成四年內本系16(含)小時參與,及繳交2份任一重點課程之教案。
四、升等教師向本系提出申請時,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須已完成四年內本系16(含)小時,及升等前兩年內之任一年不得為0小時課程參與,及繳交2份任一重點課程之教案。
五、臨床學科申請新聘或升等之各級教師,請檢附參與學校或附設機構所舉辦教學訓練研討會時數之證明,三年內須累計教學能力提升時數達10小時;附設機構以外新聘教師原則上須於新聘一年內補足10小時。
六、專、兼任教師授課時數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及本校「臨床實(見)習教學共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七、本辦法所稱附設機構為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附設機構。
第五條
本系教師申請聘任及升等,原則依下列日程進行:
一、新聘教師
(一)第一學期起聘者,起聘日為8月1日為原則。
(二)第二學期起聘者,起聘日為2月1日為原則。
二、升等教師
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十五條訂定本系作業時程,教師升等申請作業每學年度一次,本系教師須於每學年度8月1日起提出申請,並於11月30日前將升等資料循程序完備後繳交至本系;教師升等案未於所定時程送校教評會決審者,於次學年度以後,應依規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請。
第三章
新聘
第六條
擬聘教師須檢附之證件資料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擬聘教師如已具有部定教師證書,以證書職級聘任為原則。
第七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一、應邀請候選人至本系面談或試教。
二、系教評會依課程需要、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師資需求及擬聘人員資格討論,於提出建議人選後,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程序,提送教師延攬小組評估、院教評會初審及校教評會決審。
第四章
升等
第八條
本系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教師升等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教師向系教評會提出升等申請及送審之當學期,須實際在本系授課。
第九條
升等審查程序:
一、系教評會依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成績予以審議。
二、經系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院、校教評會進行複審、決審。
第十條
申請升等之代表著作須與任教課程有關,並為送審人送出RPI統計表之年月往前推5年,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第十一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及服務成績各以100分計算,其得分各不得低於70分;教學及服務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研究考核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規定辦理。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
第十二條
系教評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原因加以討論並闡明理由作成決議,並於十四日內通知申請升等教師。
第五章
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
第十三條
本系教師之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之相關規定係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相關條文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系教評會審議結果有疑義者,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得邀請申訴人到場說明,審議結果認為申訴案成立時,應送請系教評會再審議。
每一階段升等案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本系教師聘任及升等,所持外國學歷須依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若其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經各級教評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比照專門著作審查,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
第十六條
教師送審前後,嚴禁與承辦人員有任何饋贈(如:飲料、餐點等)或請託事宜(如:要求臨時加開教評會或放寬審查資格等),若經查屬實有饋贈或請託之行為,得送系教評會議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逕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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