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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免疫學研究所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初選辦法

更新日期 2009-05-01 10:40:18 文號 單位 免疫學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擬定草案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經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所為鼓勵具教學熱忱之優良教師,肯定其在教學上的努力與貢獻,依據「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及初選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免疫學研究所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初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之專任(含合聘、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教師,每學年教學成績優良並有相關具體資料佐證者,始可提為候選人。若候選人為本會委員者應自行迴避。
第三條
一、本委員會之組成
 (一) 當然委員:所長兼主任委員並主持會議。
 (二) 遴選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推選4-5名老師擔任,委員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會委員若為優良教師候選人時應自行迴避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
 (四) 開會時遴選委員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可開議,並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可決定所級教學優良教師,
        並向「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推薦參加院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
 
二、本所初選辦法
(1)初選評分表依照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評分表為標準(如附件)。
(2)所級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產生由所長推薦、自我推薦、學生推薦。
(3)所級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名單送本委員會審議及評分。
 
第四條
「教學優良教師」每學年之遴選以系所為單位,本所可遴選之所級名額,由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決定。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並得視情況需要加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未盡事宜,悉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及「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及初選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審核通過後,送「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核備後經所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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