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18-09-21 11:03:03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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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牙醫學系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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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系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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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系暨碩士班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須依下列規定審查後再送請學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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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新聘教師之規定
一、符合教育部公佈之教職等級規定。
二、授課科目與所修學位或所受專科醫師訓練資歷須符合。
三、須取得該授課科目之現有最高職等專任教師或系主任之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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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教師之獎懲規定
一、怠忽職守、教學不力、或影響系譽時得以申誡、終止進修、停止升等或辭退。
二、服務績優、教學認真、或彰顯系譽時得以報請校方褒揚、優先給予進修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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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教師進修之規定
一、符合學校規定之申請資格。
二、每年國外進修名額不得超過該員所屬等級專任員額之三分之一。
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出外進修者,須於每年五月底前提送進修成果報告書以供系所教評會檢討審議。
四、須取得該授課科目之現有最高職等專任教師或系主任之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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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教師升等之規定
甲、以論文升等者:
一、符合學校規定之升等年資。
二、最近五年內發表之論文應為原著論文,且需刊登於國內外之著名雜誌。
三、送審之代表論文應為第一作者,作者若有二人以上時須詳細交代各分擔部份,並檢附其他作者放棄論文主權之切
結書。
乙、以學位升等者﹝包括博士、碩士﹞:符合教育部公佈之教職等級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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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教師升等審查流程
升等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需於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前舉辦初審公開演講,由系所先初審通過後,始得送牙醫學系暨碩士班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初審評審辦法:
由系主任邀請升等論文相關領域之評審委員五名,委員由聘任職級之高一職級教師組成,均為義務委員,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以無記名方式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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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牙醫學系暨碩士班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報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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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下載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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