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18-09-21 11:02:15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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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牙醫學系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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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草案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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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系為鼓勵具教學熱忱之優良教師,肯定其在教學上的努力與貢獻,依據「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及初選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牙醫學系暨碩士班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初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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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之專任(含合聘、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教師,每學年教學成績優良並有相關具體資料佐證者,始可提為候選人。若候選人為本會委員者應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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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一、本委員會之組成
(一) 當然委員:系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 遴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推選4名老師擔任,委員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會委員若為優良教師候選人時應自行迴避。
(四) 開會時遴選委員會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會,並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可決定系級教學優良
教師,並向「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推薦參加院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
二、本系初選辦法
(一)初選評分表依照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評分表為標準(如附件)。
(二)系級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由本系專任教師票選產生。
(三)系級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名單送本委員會審議及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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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教學優良教師」每學年本系可遴選之系級名額,由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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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並得視情況需要加開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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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如未盡事宜,悉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及「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及初選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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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審核通過後,送「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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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下載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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