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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藥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更新日期 2020-03-24 15:18:25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明性字第1090003190號函發布 單位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內容
中華民國93年11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8月1日組織名稱調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文性字第1060003901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明性字第1090003190號函發布
一、
本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三、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四、
本委員會之組織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13人至21人。
(二)以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校長指定副校長1人擔任副主任委員暨執行秘書。
(三)當然委員: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及健康中心主任。
(四)選任委員: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8人、職員工代表3人、家長代表1人、學生代表1人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
(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六)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五、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原則上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為策畫與推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業務,本委員會依任務需求分為行政組、教學組、防治組及校園安全組四組。行政組以執行秘書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為主責單位;教學組以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教務處、通識教育中心與人資室為主責單位;防治組以學務長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與學務處為主責單位;校園安全組以總務長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與總務處為主責單位。
本委員會各組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行政組
1.檢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法規;提出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修訂案。
2.執行本委員會會務行政相關事宜;其他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3.督導考核各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彙整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4.提供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其他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相關事務。
5.規劃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工作;辦理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績優人員評選獎勵。
(二)教學組
1.統籌、研發、規劃並落實本校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2.依據學生教學評量回饋評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實施成效。
3.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優良教材評選獎勵。
4.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性別研究相關課程規劃等教學事務。
5.辦理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線上moodle系統課程;規劃及辦理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活動。
(三)防治組
1.本校學生性別事件申請調查與檢舉窗口,接受教職員工與學生或學生與學生之間之性別事件之檢舉或申請;負責辦理增進性別平等教育之導師研習活動。
2.負責進行個案心理輔導及宣傳工作,及個案有關之醫療事宜。
3.負責辦理協助社團辦理增進性別平等教育知能活動。
(四)校園安全組
1.規劃、維護及改善校園環境友善安全設施。
2.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
3.其它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校園安全事項。
七、
學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除有不予受理之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本委員會調查處理。
本校得設「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小組」處理前項申請案件,作成該案受理與否之決定及處理建議事項。小組作業細則由本委員會另訂之。
本委員會依前二項處理調查申請或檢舉案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成員3人至5人,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八、
調查期間調查小組成員對事件當事人身份應負保密之責,未經同意不得對外公佈身份及事件處理經過。
九、
事件如涉及委員本身或具有可能妨礙事件調查之公正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事件申請人亦得向本委員會申請其迴避。
十、
調查小組應視個案情況,適時將個案轉介至相關機構進行保護、醫療、教育及輔導。
十一、
檢舉人或申請者如明知申請調查事件不實或有誣陷被控者之情經調查屬實,本委員會得向有關單位建議懲處。
十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後,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依相關法案或法規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十三、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應編入年度預算支應之。
十四、
本委員會得接受委託辦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之案件。
十五、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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