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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圖書資訊中心與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圖書館圖書互借協議書

更新日期 2025-04-18 14:41:15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明圖字第1140005160號函公布 單位 圖書資訊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108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明圖字第108001640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修訂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明圖字第1140005160號函公布
一、
宗旨
中國醫藥大學圖書資訊中心(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圖書館(以下簡稱乙方)為促進學術研究及文獻交流,秉持資源共享理念,增進讀者借閱對方館藏的便利,在儘量不影響雙方權益及兩館業務前提下,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圖書資訊中心與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圖書館圖書互借協議書」,以促進雙方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用。
二、
服務對象
甲方:專任教職員工生。
乙方:編制內正式人員。
三、
互借方式:以下列兩種方式並行提供服務
1. 透過館合系統:依「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館際合作辦法」、「中央研究院人
文各所圖書館與院外圖書館圖書互借辦法」及甲乙雙方圖書館相關規定處理。
2. 交換借書證:
 (1)由甲乙方雙方圖書館各交換5張借書證。
 (2)由讀者攜帶所交換的借書證,親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借還書,甲乙雙方不代為傳送圖書,亦不收取借書費用。
四、
借閱規則:
1.冊數:每張借書證借閱圖書5冊。
2.借期:30天。
3.互借圖書範圍:依甲乙雙方外借圖書規定。
4.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5.逾期歸還或遺失賠償,依該館之規定辦理。
6.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甲乙雙方相關規定辦理,並由甲乙雙方負監督賠償責任。
7.所借圖書,如遇貸方急需,得隨時要求借方於指定時間內歸還,若逾三次漠視此規定者,得終止其借書權利。
8.其餘規定悉依甲乙雙方借書規則辦理。
五、
注意事項
1.甲乙雙方應督導該館讀者遵守對方館借書(閱覽)規則及開放時間,若有違規情事,圖書館得停止該讀者與對方館之借閱權。
2.甲乙雙方辦理借書均以上述借書證為憑,借書證如有遺失,遺失一方應儘速告知對方,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貸方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書證遺失一方負責。
3.逾期催書、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用人抗拒不負責時,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
4.甲方之教職員工學生離職(校)時,甲方應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乙方所借之圖書資料;同理,乙方之人員不再為編制內正式人員後,乙方須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甲方所借之圖書資料。
5.甲乙雙方須應對方需要,提供對方讀者來館借閱記錄,俾為催還書籍及使用狀況之參考。
6.本協議書不含資料庫檢索及其他服務。
六、
合作期限
本協議自簽約日起生效。若簽約一方擬終止協議,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終止後,甲乙雙方應監督所屬歸還圖書及其它應盡義務,若有損失,並負連帶賠償責任。若擬修改協議內容,得經雙方協商合意簽約後生效。
七、
本協議書貳式各1份,雙方各留執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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