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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圖書館與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圖書互借協議書

更新日期 2022-12-14 16:29:14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0日文圖字第1070012479號函公布 單位 圖書資訊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5月01日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08月3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0日文圖字第1070012479號函公布
 
一、
宗旨:
中國醫藥大學圖書館與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為秉持資源共享理念,加強雙方合作關係,增進讀者借閱對方館藏的便利,在儘量不影響兩校師生權益及兩館 業務前提下,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圖書館與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圖書(以下簡稱甲乙雙方)互借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以促進雙方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 用。
二、
服務對象:甲乙雙方學生及編制內教職員工。
三、
互借方式:甲乙雙方互相交換借書證方式。
1.由甲乙雙方圖書館各交換5張借書證。
2.由讀者攜帶所交換的借書證,逕赴對方圖書館辦理借還書,甲乙雙方不代為傳送圖書,亦不收取費用。
四、
借閱規則:
(一)冊數:每張借書證借閱五冊
(二)借期:三週
(三)互借圖書範圍:為增進雙方圖書資訊交流,互借資料範圍以儘可能符合雙方讀者之需求為原則,惟屬下列情況之圖書資料不外借:
     1.非書資料(含期刊、報紙、多媒體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2.限館內閱覽資料(含參考工具書、教師指定閱讀圖書及特藏資料等);
     3.館藏單位視需要限制不外借者。
(四)不提供圖書借閱以外之服務,例如續借、預約等服務。
(五)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 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 依甲乙雙方相關規定辦理。
(六)所借圖書,如遇貸方急需,得隨時要求借方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七)其餘規定悉依甲乙雙方借書規則辦理。
五、
甲乙雙方應督導該校讀者遵守對方館借書(閱覽)規則及開放時間,若有違規情事,圖書館得停止該讀者與對方館之借閱權三個月。
六、
甲乙雙方辦理借書均以上述借書證為憑,借書證如有遺失,遺失一方應儘速告知對方,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貸方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書證遺失一方負責。
七、
逾期催書、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用人抗拒不負責時,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
八、
學生離校或教職員工離職時,甲乙雙方須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對方圖書館所借之圖書資料。
九、
甲乙雙方需應對方需要,提供對方讀者來館借閱記錄,俾為催還圖書及使用狀況之參考。
十、
本協議書不含電子資源檢索及其他服務。
十一、
本協議書有效期限自簽訂日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後,倘無任一方於期限屆滿前提出不再續約之意思表示,本協議有效期限自動延展一年。
十二、
本協議書若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商後修正之。
十三、
本協議書壹式貳份,雙方各留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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