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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職員工獎懲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3-04 17:29:46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明人字第1100002331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0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明人字第108000757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明人字第110000233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職員工之獎懲,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工,包括編制內辦理學校行政工作、一般技術性工作之專任人員。
約聘人員及專案人員之獎懲,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職員工之獎懲,由各學術、行政單位主管舉出具體事實並建議獎度,送會人力資源室並簽請校長提交「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審議後,由校長核定之。
第四條
獎懲之提出,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獎勵應以具全學年度持續性、創新性、有突破性、對學校有整體具體貢獻或達成學校總體目標者為原則。
二、校外單位來函建議之敘獎案,如為職責內應辦事項,除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首次獲獎等績效卓著或有特殊貢獻者,得予獎勵外,經常性、例行性業務,僅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三、對於跨單位共同完成之案件,主辦單位應以衡平性原則通盤考量,以主辦人員為優先,其餘人員視其具體績效或直接貢獻度提報獎勵;懲處應不分主、從單位,一併檢討責任歸屬後議處。
四、基於獎勵不重複原則,各類事蹟已領取津貼或額外工作酬勞者,不予敘獎。
第五條
本校職員工具有本條各款目所定事蹟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嘉獎一至二次。
(1)負責並執行相關專案或校外活動,成績優異、榮獲獎項或有顯著成效者。
(2)對負責業務及工作項目,提供改進作法或務實構想,經實施後有良好成效者。
(3)辦理各項業務或會議,計畫周詳,聯繫協調得宜,表現優異者。
(4)辦理上級交付工作認真,績效優良者。
(5)代表學校參加各項比(競)賽、活動,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6)其他優良事蹟足資嘉獎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斟酌情形記功一次或二次:
(1)主辦重要專案或活動績優,致提升校譽者。
(2)對負責之工作提出重大改進方法或計畫,經執行後績效卓著者。
(3)對校務發展提供改進意見,經實施後有良好之成效者。
(4)執行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績效卓著者。
(5)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者。
(6)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記功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斟酌情形記大功一次或二次: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改革,執行成效優異並有卓越貢獻者。
(2)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未致嚴重損害者。
(3)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務或完成任務者。
(4)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使學校免遭嚴重損害者。
(5)檢舉貪瀆或不法情事,消除重大弊端,有具體成效者。
(6)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記大功者。
第六條
本校職員工具有本條各款目所規定情事者,應予懲處: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斟酌情形申誡一次或二次:
(1)執行教育法令或教育政策不力,或對主辦(管)業務及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或疏漏舛錯,情節輕微者。
(2)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導不週者。
(3)言行失當,有損團體名譽者。
(4)違反紀律,破壞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5)執行應辦事項,未依規定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6)曠職未滿一日,或上班時間內擅離職守。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斟酌情形記過一次或二次:
(1)執行業務工作不力,貽誤公務者。
(2)對主辦(管)業務或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時效,致造成不良後果者。
(3)對經辦業務作不實報告或洩漏公務機密者。
(4)言行不檢,有損學校聲譽,經查證屬實者。
(5)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者。
(6)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損失者。
(7)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本校相關法令規章者。
(8)一個月內曠職累計一日以上未達三日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斟酌情形記大過一次或二次:
(1)前款所列各情事之累犯或情節嚴重者。
(2)怠忽職責或洩露公務機密,致學校遭受重大損失者。
(3)誣陷、侮辱、造謠、脅迫上級或同事,事實明確者。
(4)無故違抗長官命令或指揮,影響公務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5)利用職權,有貪污舞弊情事者。
(6)故意違反有關法令規定事項者。
(7)差勤資料填報不實,或繼續曠職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曠職累計達三日以上者。
第七條
違反前條第三款規定者,得經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於本職薪級範圍內,降一級或降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
受前項處分而無級可降者,自處分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
違反前條第三款第二目至第七目之一,情節重大者,應予免職。
第八條
在同一學年度內,凡嘉獎三次應累計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應累計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應累計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應累計為記大過一次,記大過三次應予免職。
第九條
本辦法之獎懲,在同一學年度內得互相抵消,以嘉獎三次或記功一次與記過一次相抵消,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與記功一次相抵消,餘類推。
第十條
凡因案被司法機關起訴處分,經簽准後得先行停職停薪;一經判刑者,應予免職處分。無罪開釋者,除復職外並補足本薪(年功薪)或本餉(年功餉)。
第十一條
獎懲資料應詳細登記於個人人事資料內,列作各該職員工職務升遷降調之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職員工之獎懲經核定後,應通知有關單位及受獎懲人員。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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