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一、二、三、四、五、六條條文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榮人字第101000712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榮人字第102000927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文人字第103000876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8日文人字第103001214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文人字第104000840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文人字第105000021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明人字第108001037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明人字第108001388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明人字第110000236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明人字第111001395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明人字第1130007918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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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增進及評鑑教師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水準與成效,特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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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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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專任教師每年依本辦法辦理評估總積分統計作業,統計期間為辦理當年之前一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積分以辦理當年3月31日前登入教師評估系統資料為限。
本校專任教師每年均應填寫「自我評估表」逐級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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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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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原則如下:
一、每年由各級教評會實施評估;但新進教師到職未滿三年者,得不實施評估。
二、教授及副教授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二次或年滿62歲者,得申請永久免辦評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並經校教評會同意後,於5年內免辦評估,期滿得重複申請:
(一)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二)最近10年內,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一次,或獲國科會及國衛院研究計畫補助合計十六次以上者。
(三)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等獎項,成果具體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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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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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依教學、研究、服務合計之原始總積分,區分下列三項標準,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評定評估結果:
一、原始總積分750分以上:評估通過。
二、原始總積分430分以上、未達750分:評估通過,但次學年度不晉級。
三、原始總積分未達430分:評估不通過,且次學年度不晉級、不發放年終績效獎金、不得申請升等教授、不得在外兼職或兼課。
前項修正條文自114年起實施;113年評估作業仍依修正前之原有規定辦理。
校院互聘教師之評估,依附設醫院相關辦法辦理後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連續三次評估不通過者,提經各級教評會確認後辦理不續聘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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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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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教學: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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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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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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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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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時數(係指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計算之純授課時數、指導研究生時數、指導專題生時數)與基本授課時數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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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100分X (授課時數/基本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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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授課意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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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分數平均≧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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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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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始分數平均<4.0,≧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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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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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始分數平均<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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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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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本校教師教學意見調查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不辦理教學意見問卷調查,但有授課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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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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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學行政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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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任課程負責人並按時於網路輸入教學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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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門課程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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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擔任課程負責人並按時於網路登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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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門課程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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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門課程依規定進入教師資訊系統完成點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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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門課程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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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依教學進度表到課且無請假補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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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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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校內教學研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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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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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擔任校內教學研習活動之主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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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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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北港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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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學年未達6次,但均依授課進度表實體到課或有填寫調課單確實實體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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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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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學年達6次,且均依授課進度表實體到課或有填寫調課單確實實體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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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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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創新教學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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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BL及PBL教案等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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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小時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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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內遠距教學課程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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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門課程每人各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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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與微學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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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門課程每人各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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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開設獨立研究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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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門課程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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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參與跨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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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門課程每人各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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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完成製作數位標竿課程(由教務處教學設計團隊協助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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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門課程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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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教育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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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門課程:提出申請100分、通過認證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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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EMI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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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小時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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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廣中心或教務處課業輔導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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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廣中心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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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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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務處課業輔導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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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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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師於統計期間內,因教學表現績優獲頒有關獎勵之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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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傑出教授(需有公開評審制度,不含因年資獲獎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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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性獎項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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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性獎項2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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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內傑出教授當選人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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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內傑出教授複選候選人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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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校內傑出教授初選候選人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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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以最高獎項給分,不重複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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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優良教材獎勵(需有公開評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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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性獎項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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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性獎項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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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內優良教材傑出獎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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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內優良教材優良獎 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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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校內優良教材佳作獎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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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教材以最高獎項給分,不重複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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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物醫學講座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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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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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導本校大專生國科會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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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每件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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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補助每件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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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學實踐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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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請每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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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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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執行教育部學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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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主持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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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共同主持人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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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經教務處審核通過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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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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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指導本校學生參與發表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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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導學生參與學術論文以外之發表創作、展演、發明、競賽 (不含課堂內發表、學術論文及研討會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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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發表每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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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國發表每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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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性發表每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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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內發表每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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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指導案件以最高分認列,不重複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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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導學生參與相關競賽得獎(需有公開評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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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競賽每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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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國競賽每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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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性競賽每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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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內競賽每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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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指導競賽案件以最高分認列,不重複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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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評估項目分為期刊論文及專利或技術移轉、學術研討會論文、研究計畫及專書四部分。
(一)期刊論文及專利或技術移轉之計分方式如下:
1.依國科會研究成果計分標準(CJA)計算。
2.醫經醫史及通識中心依推薦期刊之加權分數計算(如附表二)。
3.通識教育中心之人文藝術及社會科學領域學術論文刊登雜誌分類排名加權分數J,依一般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論文以0.5分計算、ACI以1分計算、TSSCI以1.5分計算、THCI Core(等同THCI Core水準之優良期刊,參附表一)以2分計算、AHCI以6分計算。
(二)學術研討會論文之計分方式如下:
1.學術研討會論文分為國際性及一般性兩種。
2.國際性學術研討會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作者得4分,其他作者得2分;一般性學術研討會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作者得2分,其他作者得1分;出席國際性學術研討會獲國科會或教育部補助者加2分;出席學術研討會擔任會議主持人或引言人者加2分。
(三)研究計畫之計分方式如下:
1.獲得政府機構、事業機構、民間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專題研究補助或產學合作計畫,經費在百萬元以下,每件計畫案主持人得5分,共同主持人得2分,經費在百萬元以上者依比例原則計算。
2.國家型研究計畫主持人得10分,共同主持人得4分,校內專題研究計畫得主持人得2.5分,共同主持人得1分。
(四)專書(含專書章節)之計分方式如下:
1.教師以其專業知識或其教學上之創見經驗,撰書公開發行出版者謂之。
2.計算方式:第一作者10分,共同作者5分。
三、服務:
(一)核給分數之條件:
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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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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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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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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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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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副校長、主任秘書、附設醫院院(副)長、各處處長、學院院長、通識中心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或財務室主任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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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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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圖書館館長、副院(處)長、所長、系主任、體育室、環安室、招生室主任、分部主任、中心主任、高教深耕執行處主任、立夫中醫藥博物館館長、場長、附設醫院部主任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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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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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副系主任、科主任、附設醫院科室主任、處組長、校院級及附設醫院各委員會召集人、主任委員(含總幹事或執行秘書)、教師會理事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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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會、協會、公會正/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國際期刊編輯、副編輯、編輯群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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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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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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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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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校院級及附設醫院各委員會委員、社團輔導老師、服務學習課程教師、校代表隊指導老師、附設醫院督導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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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會、協會、公會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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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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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遴選委員會委員等任一職務、學術刊物編輯委員、教師會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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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政府審查(評審)、諮詢、評鑑委員(校務評鑑、系所評鑑、自我評鑑、衛生署醫院評鑑等) 、各學會、協會、公會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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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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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中心各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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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校外機構審查(評審)、諮詢、評鑑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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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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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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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教師傳習制度輔導者(每輔導一位教師核給15分,最多不超過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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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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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考選部、大考中心等相關全國性命題、閱卷及典試委員、審查國科會、衛生署或其他政府計畫(依案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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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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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學術諮詢委員、審查學術刊物(依篇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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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學術刊物(依篇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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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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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招生業務之學系導覽老師、口試、書面審查、命題及監試委員、協助英文網頁稿件審閱潤飾
擔任校內審查(評審)、諮詢、評鑑委員
執行本校國際見(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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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教師資格審查委員、畢業生學位考試口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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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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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劃或協助辦理學術(藝文)系列講座、研討會、研習、評鑑、表演、展覽、運動會、畢業典禮、校(院、系)慶等活動
籌劃主辦演講(每場1分,至多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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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因其他有助校、院及系(所、科)發展之具體事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學院院長參酌上表建議分數後,由學校組成審查會議認定後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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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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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於統計期間內,因留職留薪、留職停薪(出國講學、進修、研究或教授進修休假等)、生產、育嬰或遭重大變故者,得檢具證明簽經校方核准後延後辦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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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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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檢具具體事實,依本校教師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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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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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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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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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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