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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職技員工津貼發放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1-16 15:53:34 文號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5年6月25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榮人字第0950001329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3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榮人字第0970000006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4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文人字第1050007775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延攬專業人才及鼓勵職技員工發揮所長,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職技員工津貼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發放對象:本校專任職技員工執行專業工作者為限。
第三條
發放原則:依據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考量。
第四條
津貼名稱及發放標準:
一、專業執照津貼(獸醫師、心理師等)通過國家考試具專業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伍仟至壹萬元。
二、專業證照津貼(電機工程、環境工程、水電、空調、消防、營繕、採購等專業技術及獲得政府機關頒發技術證照者。以職訓局、考選部、內政部、環保署等政府機關所發之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採計。)
(一)職技人員具甲級證照者每月核發新台幣三千元整。
(二)職技人員具乙級證照者每月核發新台幣二千元整。
三、資訊津貼
(一)依其專業證照或資訊實務工作經驗,每月支領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至壹萬元不等,另每年得視其表現逐年調整,惟最高以每月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
(二)兼職人員之津貼以不超過上述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四、勤務津貼:依據特殊任務之性質及執行期限考量發放之津貼(如屍體處理、校務考核)。
五、英文專業津貼:應由副校長召集組成面談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本小組成員應為具英語專業能力之相關人員若干人。由本小組決議是否推薦及每月支領金額,惟最高每月不超過新台幣陸仟元為原則。
第五條
發放程序:由單位主管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經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由人力資源室併入薪資一起發放。
第六條
津貼之發放,每人每學年度以支領一項為原則,必要時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之。津貼之發放,每年需重新檢討和調整。由人力資源室彙整各項津貼一覽表,提請校長重新核定後發放。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請校長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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