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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藥大學專任教師服務聘約

更新日期 2022-10-25 13:31:00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明人字第1110013857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明人字第108000905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明人字第108001380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明人字第109000697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明人字第11100051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明人字第1110013857號函公布
一、
教師應以「仁慎勤廉」之精神作指標,履行本聘約約定事項,遵守本校教職員服務守則,維護校譽。
二、
每週授課基本時數除特殊情形外,教授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授課時數計算標準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規定辦理;特約者,依其約定。
三、
敘薪及待遇:依本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及「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原則」規定辦理,並自實際到職日起支。
四、
教師負有教學、研究、服務三大義務,對學生之心理、品德、生活言行有輔導之責。
五、
教師應依規定到校服勤,每週至少四天,如有特殊情形,不克到校時,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教師授課外,應出席學校之應出列席會議,擔任導師、指導學生課業、按時送交試題、試卷及成績,擔任實驗實習,負責任課及職責內一切事務。
六、
教師因故請假缺課時,須定期補課,擔任監考應親自來主持或覓適當人員代理,如未履行概以「缺課未補」論。
七、
專任教師具有專業執照者不得在外執業(本校附設機構及建教合作機構除外)或出租供他人使用。但經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專任教師兼職或兼課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八、
教師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二個月前簽請學校同意。於聘約期間內辭職者,非經本校同意,不得中途辭職。中途辭職者,應退回該學年度聘書加註離職日期及賠償貳個月薪津,如獲有其他獎助,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專任教師離職前應按規定完成離職手續始可離校。
九、
教師在應聘期間內,如不遵守聘約,經教評會調查屬實時,本校得依法辦理解聘或不續聘程序。
十、
本校為因應校務發展及整體教學課程需要、整合專任教師資源,得辦理專任教師校內轉調。教師除教學、研究外,應配合學校暨院、所、系、科之需要,參與各項行政及服務工作。
十一、
本校附設(屬)醫院專業人員配合學校教學、實習及研究之需要而經聘任為本校教師,於任職期間應同時遵守學校及附設(屬)醫院之相關管理規章;於附設(屬)醫院之職務終止或解除時,則本聘約之職務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十二、
新聘教師前二年須經教評會評議其教學、研究、服務等狀況後,再續聘之,所有教師之評估及晉薪分別依本校「教師評估辦法」及「教師薪資晉級辦法」規定辦理。
十三、
凡本校教師出版之相關論文及著作,作者必須註明本校為其服務單位,始得作為日後升等之依據。
十四、
教師接受各項委託研究或產學合作計畫,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不得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且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以學校名義或職稱對外進行廣告或宣傳等商業行為。
十五、
教師聘任期間之研究成果,如係本校企劃或執行工作期間完成者,其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應歸本校所有。因前開著作或工作成果所衍生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且所有智慧財產權,應依學校規定辦理授權或移轉,不得未透過學校自行與各機關(構)訂約。
十六、
教師於契約期間至終止契約後三年內,仍應持續遵守保護本校職務相關資訊及機密資訊之義務,不得向公眾或第三人揭露本校所提供之機密資訊。但取得本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七、
自95學年度起,講師、助理教授須於聘任後六年內完成升等,副教授須於聘任後九年內完成升等。但副教授符合申請升等規定者,申請升等未通過,得延長二年並於二年內完成升等;於延長之二年內申請升等但未通過,得再延長二年,並於期限內完成升等。未依規定期限完成升等之各級教師,依大學法第十九條及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不予續聘。
聘任之教師為附設(屬)醫院專業人員,且無法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升等者,期滿後得依本校教師聘任程序以兼任教師聘任。
十八、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九、
教師應具備防制校園霸凌意識,主動關懷學生,依權責進行輔導或轉介;若遇疑似霸凌事件,應通報校安中心。
二十、
教師如有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或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抄襲、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及本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一、
本聘約未載明事項,均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二十二、
本聘約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經中華民國92年1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經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經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經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1331號函公布
經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本校榮人字第09600002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本校榮人字第096000265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本校榮人字第097000109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本校榮人字第098000821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03日榮人字第099001258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增列第十八、十九點文字、修正第二十點文字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榮人字第100000492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增列第二十點文字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榮人字第100001436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一、四、六、七、十一、十七點文字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榮人字第10100071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十七點文字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榮人字第102000897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十七點文字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榮人字第102001500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八、十六、十七點文字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文人字第103000414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二點文字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文人字第103001354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六點文字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文人字第10300156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六、七、八、九、十七及廿一點文字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文人字第105000541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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