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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進用專案教師實施要點(自111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更新日期 2022-07-26 09:21:18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明人字第1110008836號函公布停止適用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法規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法規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 年4 月3 日榮人字第097000070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榮人字第098001239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榮人字第099000697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明人字第108001380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明人字第1110008836號函公布自111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教學及研究需要,訂定「中國醫藥大學進用專案教師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專案教師,係以專案計畫約聘方式進用之編制外人員。
三、
專案教師按其資格分類如下:
(一)專案教學人員:分為專案教授、專案副教授、專案助理教授、專案講師等四級,資格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二)專案專業技術人員:分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講師級等四級,資格比照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規定。
四、
專案教師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規定限制
五、
本校各單位延聘專案教師,填具進用專案教師申請表,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准後,提請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六、
申請時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進用專案教師申請表。
(二)經核准有案之專案計畫證明文件。
(三)最高學位證書(國外學歷證書及成績單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四)著作目錄。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三份。
(六)符合擬聘等級最低資格資歷證明文件。
(七)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七、
專案教師之聘期,依專案計畫規定辦理,但每次至少需滿六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特殊個案期不受此限,得簽請另案處理。
聘期期滿如計畫有持續需要,得簽請續聘之,至計畫執行期限結束止;未獲續聘者即需離職,不得異議。
八、
專案教師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待遇標準,由計畫支給報酬。
九、
專案教師之請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十、
專案教師均應每年接受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續聘與否之依據。評估辦法由各聘任單位另訂之。
十一、
專案教師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
十二、
專案教師得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參加離職儲金,在聘用期間每月應按月支報酬金百分之十二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受聘者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其專案計畫經費內提撥作為公提儲金。受聘者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本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除前述原因外,僅得提領自提儲金本息部分。
十三、
專案教師聘用期間,除另有規定外,依各有關規定享有本校員工各項福利。
十四、
專案教師於聘用期間之工作成果,如係本校企劃或執行工作期間完成者,其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應歸屬本校所有,因前開著作或工作成果所生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
專案教師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應依本校新聘教師聘任程序辦理審查。
十六、
專案教師之聘期、報酬標準、授課時數、差假、福利、保險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應納入聘約。
十七、
專案教師於聘用期間,得申請發給在職證明書;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
十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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