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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術單位主管遴選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8-01 13:15:05 文號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榮人字第099000007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一、二、四、七條部分文字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文人字第103000644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三條部分文字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文人字第104000029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二、三、五條部分文字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文人字第104000771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遴選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設立之學系、研究所等學術單位主管,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學術單位主管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術單位主管為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之,每任任期以三年為原則,陳請校長核定後得連任。
若未連任或因故出缺後一個月內,由院長組成學術單位主管遴選小組,所屬學院協助遴選事務,依有關規定辦理學術單位主管遴選事宜。
成立未滿四年或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未滿三人,或校長認為情況特殊之學術單位,或學術單位主管因故出缺而主管仍未遴選出時,由該系所所在學院之院長推薦適當人選請校長商請代理之。
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之,亦得準用本辦法規定遴選之。
第三條
遴選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除單位教師代表外,其餘委員由各所屬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提送10人以上之推薦名單後,由校長勾選後聘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該單位教師代表以不少於二人為原則。
各學術單位教師代表得由系務會議推舉產生。
第四條
學術單位主管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
二、具崇高之教育理念。
三、具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與學術成就。
四、具領導協調能力。
五、候選人不以該系(所)教師為限,但到任前應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並視各系所及本校發展方向另增條件。
第五條
學術單位主管遴選程序如下:
一、遴選小組提出候選人條件及公開徵求人選期間後,由人力資源室公告,以公開方式徵求人選(自薦或推薦)。
二、人力資源室彙整候選人個人資料後,送遴選小組評議。
三、遴選小組召集人召開遴選會議。會議程序由召集人訂定之。相關性事務工作由所屬學院協助。
四、遴選委員如被推薦為系所主管候選人時,應即辭去遴選委員職務,其遺缺依規定補足之。
五、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與候選人有利害關係時須自行迴避。
六、遴選小組開會推薦主管人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並經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遴選二人(特殊情況除外),將其個人資料及遴選會議記錄,送請院長同意,報請校長圈選一人,公布聘任之。
第六條
遴選小組未能於三個月內完成遴選任務時,得由院長或校長再行組織學術單位主管遴選小組。
第七條
院長對所呈報學術單位主管人選如認為確實有再加斟酌必要時,得請遴選小組重新遴選。
第八條
遴選委員對於候選人名單及作業過程,均有保密之義務。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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