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09-07 13:40:59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明人字第1120012458號函公布 |
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內容 |
中華民國70年12月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6月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4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文人字第10500048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明人字第1120012458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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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昇本校醫學教育及教師之專業發展,協助臨床教學任務,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臨床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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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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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臨床教師分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附設醫院專任人員同時聘為本校臨床教師者,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得酌發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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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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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講師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於本校附設醫院完成專科醫師訓練,從事臨床教學達500小時,具有專科醫師執照,並有教材或教案之著作,表現優良具教學熱誠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專科)畢業,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業工作六年以上,具有專門執業執照,表現優良具教學熱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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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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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助理教授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本校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每年從事臨床教學達500小時,並有至少一篇教材或教案之著作,表現優良具教學熱誠者。
(二)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三年以上,每年從事臨床教學達500小時,並有至少一篇教材或教案之著作,表現優良具教學熱誠者。
(三)具有專門執業執照後,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業工作六年以上,表現特優具教學熱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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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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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副教授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本校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每年從事臨床教學達500小時,並有教材或教案之著作,表現優良且有具體之教學成效者。
(二)得有教育部審定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每年從事臨床教學達500小時,並有教材或教案之著作,表現優良且有具體之教學成效者。
(三)具有專門執業執照後,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業工作十二年以上,表現特優且有具體之教學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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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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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教授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本校臨床副教授四年以上,每年從事臨床教學達500小時,並有教材或教案之著作,表現優良且有具體之教學成效者。
(二)得有教育部審定副教授四年以上,每年從事臨床教學達 500 小時,並有教材或教案之著作,表現優良且具優異之指導能力及領導才能者。
(三)具有專門執業執照後,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業工作十五年以上,表現特優且有具體之教學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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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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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臨床教學時數,依照「中國醫藥大學臨床實(見)習教學共同注意事項」採計。
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有關每年從事臨床教學達500小時,係指:
(一)新聘教師: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往前推1年。
(二)升等教師:申請人取得前一等級臨床教師資格後且於提出申請時往前推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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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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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或升等臨床教師資格審查,必須繳驗下列文件:
(一)臨床教師提聘單。
(二)專門執業執照。
(三)臨床工作服務證明。
(四)臨床教學時數證明。
(五)教材或教案之著作。
(六)畢業證書。
(七)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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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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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教師資格之審查,由附設醫院部、科主任提名經醫學教育委員會同意,或校外機構專業人才得由本校系(所)、院主管提名,送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再經本校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後,送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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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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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臨床教師聘期為一年,一年間從事臨床教學達500小時者,期滿得提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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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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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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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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