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5-12-02 11:56:40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安產字第1140017199號函公布 |
單位 |
產學合作處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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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本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本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榮校字第101000245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文產字第10400003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文產字第107001529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安產字第114001719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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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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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專任教職員將執行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成果交由產學合作處予以專利化或完成技術移轉,進而獲得國科會技術移轉獎勵金,並有效管理及運用國科會補助核撥之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特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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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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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要點所稱獎勵金之定義如下所示:
(一)國科會補助計畫研究成果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國科會或本校,經本校完成技術移轉且授權金與衍生利益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者,經由向國科會申請而獲得補助之技術移轉獎勵金。
(二)本校執行國科會補助計畫所獲得之研究成果,經由產學合作處進行研發成果之管理與推廣,而向國科會申請而獲得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勵(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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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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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條所定之獎勵金,係由本校產學合作處向國科會提出申請,於國科會審議核訂獎勵金後,該獎勵金依本作業要點第四條所訂定之比例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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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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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及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勵金之分配對象與比率如下所示:
(一)技術移轉獎勵金:發明人50%、產學合作處 45%、承辦技術移轉有功人員5%。
(二)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勵(助)金:產學合作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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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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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獲得之國科會之獎勵金由產學合作處提報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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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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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處分配所得之獎勵金,應使用於研發成果之管理與推廣相關用途,不得轉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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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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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勵(助)金均使用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本校並應提列不低於國科會核定獎勵(助)金金額之配合款共同支應技術移轉中心(產學合作處)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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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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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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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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