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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遴選辦法

更新日期 2026-07-07 16:25:13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安學字第1150009681號函公布 單位 職涯發展暨校友連絡組
 內容
中華民國93年02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6月0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6月20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4月21日本校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 97年05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6月01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7年06月17日本校榮人字第09700012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06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6月23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榮學字第102000802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0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2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文學字第106001659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4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文學字第107001176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5年05月0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05月24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安學字第115000968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並表揚具有優異成就或特殊貢獻之校友及曾任或現任之董事、教職員工,弘揚校譽,以作為校友及在校同學之楷模,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表揚類別如下:
一、傑出校友:係指本校畢業之校友。
二、榮譽校友:係指非本校畢業,但曾任或現任本校之董事或教職員工,在服務期間有傑出表現及貢獻者。
第三條
 
遴選條件:
一、學術成就類:有重要發明、著作或論文,成果卓越者。
二、領導經營類:縣(市)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中央級民意代表、機構或團體負責人,成效卓著並裨益社會,足資表率者。
三、校務貢獻類:對本校之教學、服務、醫療科技創新,有特殊貢獻者
四、公共服務類:具其他優良事蹟或獲政府機關(構)頒與獎章表揚者。
各類候選人均應高度認同本校並熱心校務。
第四條
委員會組成:本校設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候選人之審議。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之本校教師、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本委員會於完成當年度遴選任務後解散。本委員會委員如經推薦為候選人,應辭卸委員職務,所遺職缺依前項規定辦理遞補。
第五條
推薦方式:
一、由本校董事會及校友會(含國內外)推薦。
二、由本校學術及行政單位推薦。
三、由各大專校院及校友服務機關首長推薦。
四、由校友三人以上之連署推薦。
第六條
審查方式:
一、初審: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由初審小組進行初審,小組成員由副校長、學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由副校長擔任主席。初審後經校長核可者,送請複審。
二、複審:通過初審之候選人由本委員會開會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通過名單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如經審查無適當人選,得從缺辦理。
第七條
表揚方式:
獲選傑出校友或榮譽校友者,由學校頒發當選證書及獎座,於校慶或畢業典禮公開表揚,具體事蹟刊登於本校刊物。
第八條
傑出校友或榮譽校友行為有損校譽者,依第四條規定組成委員會,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撤銷其傑出校友或榮譽校友資格。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後,由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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