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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教職員工出差報支旅費要點

更新日期 2018-11-16 15:56:18 文號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90年4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9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榮人字第09600005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文人字第103000932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文人字第104000856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文人字第104001622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
二、
凡本校教職員工出差,應於出差前填具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核准,差畢後應於十五日內填報出差旅費報告單,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單位審核。
各單位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教職員工公差出國除特殊情形外,須於十五天前提出請假之申請。
三、
本要點所稱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雜費等三項。
四、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火車:教職員工(含各項計畫專兼任助理)以自強號現行票價報支。如以緊急事務或事實上需要搭乘飛機、高鐵者,一、二級主管及教師不需事先報請同意,其他(職員工)須另先報請主任秘書核准同意,始得報支高鐵交通費。因私事提前或延後往返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五、
凡出差在二日以上有住宿者,須以收據覈實報支住宿費,其報支標準: 一、教授、副教授及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每日1800元報支。 二、助理教授、講師及二級主管以下(含職員、計畫專任助理)每日1600元報支。 三、技工、工友(含計畫兼任助理)每日1200 元報支。
六、
雜費報支標準:
每日雜費以400元報支,交通時間加議程(公務)時間未滿4時者,每日雜費折半計算。 短程出差30公里以內者,每日雜費200元報支。短程出差範圍如附件一。
凡參加訓練或講習,行程及訓練期間,均不補助雜費。
七、
各系舉辦之畢業旅行及社團活動,如有教師領隊者,其旅費應由業務費項下報支,日程以五日為限。
八、
教師因承接各項研究計畫,其出差費之支給,概以委託單位之規定辦理,並由該研究計畫經費下報支。校內計畫比照本要點辦理。
九、
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及活動,其差旅費,以每日雜費250元、住宿費800元(取據報銷),交通費以國光號現行票價支給,並由派遣單位之專案經費項項下支付。
十、
教職員參加校外各項訓練活動,由學校指派參加者,方得報支差旅費。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者,須另檢附登機證存根、高鐵票根或購票證明。
十一、
教職員因公出差,若校外單位已補助旅費者,學校不再報支。
十二、
教職員至國外參加學術會議,則依照本校訂定之「補助專任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辦法」之規定支給。
教職員奉派至國外出差,則依實際需求支給相關費用。
十三、
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十四、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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