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6-03-03 13:58:38 |
文號 |
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安人字第1150002565號函公布 |
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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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05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4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0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榮人字第097000213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榮人字第10200081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文人字第103000932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文人字第106001567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5年02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安人字第115000256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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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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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職員工加班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職員工加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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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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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如因業務需要或緊急事項,須在上班時間以外完成者,應由單位主管事先覈實指派。
職員工應於加班前,於電子簽核系統送出「加班事前申請單」,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迄時間,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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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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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加班應覈實簽到退,並於加班後次日,於電子簽核系統填寫「加班單」,連同加班處理之公文或資料,送單位內各級主管審核。單位內各級主管應切實督導、審核職員工是否完成加班處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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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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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加班以小時為單位,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例假日得延長至多8小時),每人每月最多以20小時為限(司機以30小時為限)。加班時數不滿1小時者,不予計算,由單位主管列入年終考核辦理。
如有特殊狀況且於事前簽請校長核准者,每月加班時數得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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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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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加班後,得申請補休假或請領加班費,並應於當月21日至次月20日於電子簽核系統填寫「加班單」,送單位主管同意及人力資源室複核,逾期不予受理:
一、補休假:加班每滿1小時補休1小時,並應於當學年度七月二十日前,依加班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完畢。因故未能於期限前休畢者,得敘明理由,簽請學校核准延長補休期限。
二、加班費:核發標準,每年由學校視財務狀況公告之。但工友及約聘人員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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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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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由各單位部門經費支出。已申請差旅費、已支領津貼、或已領有特定職務津貼者,不得再申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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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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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值勤者,經核定後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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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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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時間內未確實執行加班任務,致補休假或加班費有虛報情事,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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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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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執行校外各機關專案補助業務者之加班,應依計畫及預算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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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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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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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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