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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菁英教師國外研究或研習特定學科、技術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2-10 16:32:32 文號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10月22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92年11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1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6月20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法規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11日董事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本校榮人字第096000265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05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5月30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6月18日榮人字第099000697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6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9日榮人字第100001461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培育研究人才,提升科技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專任教師赴國外大學、研究機構或專業機構從事短期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人資格需為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本校服務年資連續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二)年齡以55歲以下為原則。
(三)需先向國科會提出申請「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計畫。
(四)最近兩年內教學及研究評估成績在全校專任教師總積分值排名順序前15%者。
第三條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將研究計畫送研究發展處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經審查委員會提三級教評會審議。校教評會依學校發展需要及未來實際配合能力,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
第四條
補助期限以半年至一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但全部時間不得超過二年,並需經本校三級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可。
第五條
學校教師申請研究或研習,除留職留薪外,學校每年給予新台幣100萬元的生活補助費(半年50萬元)。如因研究需要,出國時間超過一年,則得申請留職停薪。本校專任教師為附設醫院主治醫師者,其醫院之薪水,依醫院醫師出國辦法辦理。已獲國科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計畫者,本校依國科會補助核定金額再補足其差額,其審查程序提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除獲國科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計畫外,申請人不得再於其他單位申請類似補助。研究期滿後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或因故無法完成研究或研習者,應立即返回學校服務,不得稽延;其服務期間為出國時間3倍,出國前必須簽訂返國服務保證書。毀約時,必須加倍繳回留職留薪薪資及出國補助費用。
第六條
全校每學年度核定進修教師以十人為限。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備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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