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5-04-18 13:23:11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明人字第1140005151號函公布 |
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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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16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2377號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文人字第106001457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明人字第114000515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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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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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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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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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各系(所)主任(所長)及所屬學科主任(得視實際需要)擔任,並由系主任(所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各系(所)自行訂定遴選委員產生方式,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選出,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系(所)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遴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系教評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系(所)主任(所長)報請院長同意後,呈請校長核定聘任。
非必要時,系教評會成員不得與院教評會成員重疊;當然委員有此情形時,名額得併入遴選委員計列,召集人則由校長指定。
新成立、即將成立或校長認為情況特殊之系(所),因無教師或教師人數不足,以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組織系教評會時,其遴選委員得由該系(所)所在學院之院長推薦適當人選簽請校長遴聘,或由校長指定適當人選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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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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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由系(所)依前條規定,另行遴聘符合資格者遞補,聘至原任期屆滿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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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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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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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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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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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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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有關教師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評估、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系教評會審議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事項(不含休假進修、延長服務),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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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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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委員有下列情形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一、審議與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案件時。
二、審查教師新聘、升等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三、審查新聘、升等案件,為當事人之碩、博士班指導教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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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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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開會,應製作詳細會議紀錄。經審議通過之案件,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案件性質,應送院教評會審議者,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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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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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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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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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通識教育中心得設置相當於系級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依程序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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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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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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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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