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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辦法(自112學年度起實施)

更新日期 2024-01-26 13:41:05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明究字第1130001177號函公布 單位 研究生事務處
 內容
(自112學年度起實施)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榮教字第097000385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榮教字第099001324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榮教字第100001450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榮教字第101001521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榮教字第102000464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榮教字第102001423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01月19日103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文究字第104000224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104學年度第4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文究字第105000871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107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文究字第108000064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110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明究字第110001307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110學年度第9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7月25日明究字第111000925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111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明究字第111001680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112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明究字第113000117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學生進入本校碩士班、博士班就讀,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繳費,以及有從事專職工作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申請資格:
一、研究所甄試入學或入學考試錄取名次為榜單之前百分之十者,不足一名以一名計;分組招生者依成績高低排序。
二、通過本校獎勵優秀大學生修讀碩博士班課程辦法甄選之預修生,正式錄取本校研究所。
三、考取本校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且同時錄取下列任一國立大學相關領域之系所(臺灣大學、陽明交通大學、成功大學、清華大學)之正取生。
四、本校學生通過系所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
五、考取本校博士班或博士學位學程,且同時錄取下列任一國立大學相關領域之系所博士班或博士學位學程(臺灣大學、陽明交通大學、成功大學、清華大學)及國防醫學院與中央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合辦之博士學位學程之正取生。
六、五年內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含共同第一或共同通訊作者)發表在SCI、SSCI、AHCI、TSSCI、THCI、EI等相關領域之正式期刊論文(original article or full article)且為該學門所有期刊前50%或以第二作者發表之正式期刊論文Impact Factor≧10。
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之學生於入學當年度適用前項第一至三款,逕博後逕依「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辦理相關補助。
第三條
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之審查由本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為之,審核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金之申請暨核發等相關事宜。
第四條
獎勵方式:
一、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一至三款條件之學生,依當學期所繳交學雜費總額之二分之一,按月分次核發生活助學金,補助第一學年,其中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條件者,如放棄本獎勵時,應退回已領取之生活助學金,並由所屬研究所提供備位名單遞補。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四至六款條件之博士班學生,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依當學期所繳交學雜費總額,按月分次核發生活助學金,補助共四學年。前項所稱「學雜費」係指各類學生之學雜費實繳金額。
同時符合校內其他獎助金補助資格者,得擇優補助一項為限(教育部研究生助學金及本校校長獎學金、礪金獎除外)。
生活助學金核發月份,第一學期為9月至隔年1月、第二學期為2月至6月。
第五條
申請手續:
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於開學後兩週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研究生事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第六條
優秀研究生入學後,各系所應指派指導教授協助其進行研究工作。
第七條
通過獎勵之新生,如辦理休學,即自動取消獎勵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實際受獎名額,得視當年度各項經費預算彈性調整。
第九條
本辦法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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