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11-11-10 16:29:01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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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學士後中醫學系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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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6年4月25日第八次系務暨專任教師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100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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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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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本系教職員(不含兼任)權益、疏解糾紛、促進和諧,特設置『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學士後中醫學系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系申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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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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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申評會委員由本系教師經系務會議推選代表五人(教授一人、副教授二人、助理教授一人、講師一人;不足五名時,由系務會議推選補足)組成。各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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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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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申評會設召集人一名,由委員互選之。綜理系申評會會務,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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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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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得申請與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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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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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申評會只接受發生於系上同仁之個人權益受損之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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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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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時,詳實填寫申訴書,提送系教申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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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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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申評會秉持公平、公正原則,發揮協調、疏解糾紛為其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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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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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申評會召集人接受申訴案件後,應於一週內召開會議決定處理要點(含是否受理),委請適當委員一至二人居中協調並疏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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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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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申評會無法解決之申訴案件,經申訴人同意,得將申訴案件移送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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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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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申評會之評議效力只及於申訴人之是否同意接受,申訴人若不能接受系教申會之協調或疏解,請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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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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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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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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