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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口腔衛生學系暨牙醫學系共同實驗室使用及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 2009-09-02 16:40:34 文號 單位 口腔衛生系
 內容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經系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口腔衛生學系暨牙醫學系為落實實驗室之管理,使其空間使用合理化及效率化,並維護場所與設備之安全及正常使用,以協助使用者進行實驗為考量,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共同實驗室使用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口腔衛生學系暨牙醫學系共同實驗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口腔衛生學系暨牙醫學系共同實驗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
第二條 管理小組置負責人一名、委員三至五名,委員由主任、系內老師擔任之,主任為召集人,主任得請系內教師ㄧ人擔任執行秘書,其任務如下:
一、實驗室使用空間申請之核定。
二、實驗室新購儀器之申請及審核。
三、其他有關實驗室之管理事項。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為本系及牙醫學系編制內之專兼任教師及研究人員無實驗室者為優先,他系教師得申請,並依申請順序核定使用空間。
二、申請者應具備國科會或相關機關之核准計畫,原則上依計畫核定之件數為提供實驗台多寡之依據。國科會計畫者為第一優先;其
         他中央部會計畫者為第二優先;校內計畫者為第三優先;廠商贊助計畫者為第四優先。
 第四條 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間
一、申請程序: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與研究計畫書(已獲得研究資助者請附研究計畫編號影本)向管理小組提出申請。管理小組視申請
                              者資格、研究計畫之重要性、申請先後順序等條件,於一個月內核定使用空間。
二、借用期間為一年,每年進行一次審查(附上延續計畫證明),有連續計畫者原使用空間優先續用。期滿前兩個月須向管理小組以書
         面報告研究成果及後續計畫,經同意後展延,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五條 使用人之責任
一、使用人應親自操作實驗室儀器,必要時實驗室內得安置助理人員、研究生或工讀生,但事前應向管理小組申請並報陳經主任核
         定。使用人應充分掌握助理人員之進度與狀況及規範其行為。
二、使用人及其助理須共同維持環境整潔及公共安全,實驗室不得使用放射性藥品,並不得於實驗室內飼養動物。但動物組織和切
         片,則不在此限。
三、需要P2以上處理之感染性物品不得在實驗室內操作。
四、使用人須將各種有毒害之物品標示清楚,並在特定區域內使用,不得隨意污染、放置。若有特別處理需求者,請知會管理員協
         同處置,以維護安全。
五、使用共同儀器,請遵照個別儀器上所列之使用規則。若有不明處,需請管理員協助或參看使用說明。物品用畢後,務必清理乾
         淨歸位,並須登錄使用名冊以釐清責任歸屬,使得離去。若儀器故障損壞時,須即刻告知管理員檢視及進行維修。
六、使用人及其助理不得隨意搬出或搬入儀器,必要時得經管理員同意搬入小型易移動儀器以供研究使用,且不得將公用儀器私自
         轉借外人。
七、研究人員僅能就其所分配之空間進行其實驗,並不得佔用他人或共同使用空間,且不得私自轉借他人。
八、實驗室的空間是共用的,如有私人儀器要放在實驗室,必須能與其他研究者共用為原則。
九、個人所用之實驗耗材,使用者需自備。共同儀器之特殊耗材,則視情形由使用者付費。
十、實驗室使用應注意安全衛生,請遵守「共同實驗室的一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附件一)。
十一、「共同實驗室」的垃圾分類嚴格執行,請各位使用者需密切配合。
十二、使用者須輪流擔負值日工作,並配合管理員維護共同使用區域及物品之整潔。值日事項依實際需求由管理員另訂之。
十三、使用人及其助理須定期參加公用儀器講習會,以取得儀器使用資格。
十四、研究人員在終止使用時,應將其使用空間清理乾淨,由管理員檢收,以便其後人員使用。期滿或違規未清空,經通知ㄧ星期
             內仍未遷離者,其置放物品或儀器得由管理小組處理。
十五、違反上述規定經管理小組查證屬實,得隨時警告或情節嚴重時,終止使用權利。
第六條 本辦法經送陳學術發展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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